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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09:0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神寧 集團 白芨溝 煤礦 煤礦安全 安全 經濟 經濟利益 利益 掛鉤 制度

        第一條 對罰款的有關規定:

        1.對各單位及個人的罰款,應從本單位及個人安全獎中扣除,安全獎不足的從安全風險抵押金或工資中扣除。

        2.個人罰款從個人收入中扣除,不得用公款或集體的獎金繳納個人罰款。

        3.對各單位及個人的罰款,由安全管理科開據罰款單,由被罰單位統一上繳礦財務科,作為礦安全獎勵基金。

        第二條對發生事故不及時報告、調查單位的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

        1.井上下不論發生任何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及時準確地向礦調度室匯報,超過30分鐘,按照隱瞞事故論處。對隱瞞事故單位罰款5000元,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2000元。

        2.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通知安全管理科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由安全管理科牽頭,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相關業務部門人員到達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現場情況。相關業務部門一次不按時參加者,對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0元。

        第三條對發生傷亡事故單位的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

        1. 每發生1人次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8萬元,取消全礦所有單位月度安全獎、月度安全風險抵押兌現獎、月度安全結構工資;取消事故單位所有人員季度安全獎、季度安全風險抵押兌現獎、季度安全結構工資。

        2. 每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4萬元,取消事故單位所有人員月度安全獎、月度安全風險抵押兌現獎、月度安全結構工資。

        3. 每發生1人次輕傷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2.4萬元,取消事故單位領導班子及事故班組所有人員月度安全獎、月度安全風險抵押兌現獎、月度安全結構工資。

        第四條對發生傷亡事故責任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

        1.發生1人次死亡事故,事故主要責任者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執行,并罰款5000元;事故單位黨政正職免職,班子成員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罰款4000~6000元;業務保安科室的科長(含副總)、分管副科長分別罰款2500~3000元;礦黨政正職罰款10000元,副職罰款8000元,取消礦班子成員當月安全風險抵押兌現獎,并扣除本金重新進行抵押。

        2.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事故主要責任者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執行,并罰款3000元;事故單位黨政正職降職使用,班子成員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罰款3000~4000元;業務保安科室的科長(含副總)、分管副科長分別罰款1500~2500元;礦黨政正職及分管副職罰款3000元,其他副職罰款2000元。

        3.發生1人次輕傷事故,事故主要責任者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執行,并罰款2000元;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罰款1000~2000元;業務保安科室的科長(含副總)、分管副科長分別罰款500~1500元。

        第五條對發生非傷亡事故的處罰,按下列規定執行:

        1.發生1次特大非傷亡事故,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執行,并罰款3000元;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罰款3000~4000元;業務責任科室的科長(含副總)、分管的副科長分別罰款1500~2500元;礦黨政正職及分管副職罰款5000元,其他副職罰款3000元。

        2.發生1次重大非傷亡事故,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執行,并罰款2000元;事故單位班子成員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罰款2000~3000元;業務責任科室的科長(含副總)、分管的副科長分別罰款1000~2000元;礦黨政正職及分管副職罰款3000元,其他副職罰款2000元。

        3.發生1次一般非傷亡事故,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安全行為管理規則》執行,并罰款1000元;事故單位班子成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罰款500~1000元;業務責任科室的科長(含副總)、分管的副科長分別罰款300~500元。

        第六條本規定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規定根據《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級別》進行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第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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