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第一條 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安全費用,是指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礦上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我礦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10元/噸。
第四條 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改動。
第五條 安全費用必須是專戶貯存、專款專用。
第六條 安全費用的具體使用范圍是:
1、礦井主要通風設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
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10、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第八條 年度終了,煤礦將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報上級單位備案,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