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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龍門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06 10:12 來源:煤礦安全網 龍門 煤礦 煤礦安全 安全 安全技術 安全技術措施 技術 技術措施 措施 審批 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提高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質量,規范生產活動中各級干部的管理行為和員工的操作行為,有效指導安全規范作業,消除事故隱患,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技術措施編制要求

        第一條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根據施工現場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寫。

        第二條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預見性、針對性、可行性,編寫人員必須先到現場勘查工作面實際情況,掌握現場施工條件。安全專項措施編制必須同時符合工程設計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編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停工、復工、巷道開口、交岔點施工、巷道或工作面揭煤、工作面過地質構造帶、過老空、過老巷、巷道維修、巷道貫通、過巷道(工作面)布置空間交叉或相鄰而巖(煤)柱小于20m、遇到瓦斯異常或過瓦斯異常帶、過水文地質異常區、探放水等;

        (二)遇冒頂區、應力集中區等;

        (三)施工過程中遇松軟的煤、巖層等;

        (四)施工現場地質條件、施工方法、支護形式發生變化,與作業規程不符;

        (五)施工水倉、臨時鉆場等措施工程;

        (六)作業規程有關規定不具體或未包括的內容;

        (七)其他可能受到威脅的施工現場;

        (八)采煤工作面遇到頂底板松軟、過斷層、過煤柱、過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

        (九)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

        (十)采煤水砂充填法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巷道;

        (十一)試驗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十二)采掘工作面恢復通風(含排放瓦斯)、單風機運轉(含更換風機)、構建、拆除永久風門、密閉、調節風墻、避難硐室等;采掘工作面串聯通風、通風系統調整(含增加通風設施、改變風流方向)等;

        (十三)特殊情況下處理瞎炮(如對老巷道拉底時遇見瞎炮)、用爆破法處理堵塞的溜煤眼及煤倉等;

        (十四)大型機電安裝過程、大型設備檢修、礦井或采區臨時單回路供電;

        (十五)《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編制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補充措施與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基本情況說明;

        (二)工程相關參數和必要的附圖;

        (三)技術方案、施工方法、工藝、工序安排等;

        (四)有關支護方式和支護參數;

        (五)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條巷道貫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內容:

        (一)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3條的規定;

        (二)在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只準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貫通,另一個掘進工作面必須停止作業等;

        (三)工作面加強頂板支護的支護方式;

        (四)貫通前長探短掘,明確探眼位置、角度、深度、數量,并附炮眼布置附三視圖;

        (五)制定爆破制度,設定警戒線,對有關設施及設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六)水、火、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檢查及處理辦法;

        (七)貫通前通風、貫通后調風方法,并附貫通前后通風系統示意圖;

        (八)有水患的巷道貫通,必須制定探水、防水及排水的方法。

        第六條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先后順序進行編號,作為作業規程的附件。

        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程序

        第七條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7天由礦牽頭組織科室下達編制通知單,相關科室及單位在開工前7天提供相關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在開工前5天提供1份安全技術措施交牽頭組織科室,同時將電子版發給會審科室及單位、礦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等人員,并電話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提前進行審閱,并在2天內審批完畢,施工單位根據會審意見重新修改完善,并將修改完畢后的措施復印件在2日內(以總工審批日期為準)報送相關科室和區隊,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不報送相關科室或報送時不進行登記的每次對相關技術人員扣除薪金100元

        第八條礦臨時安排的措施工程或突遇未預測到的地質構造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必須按照上述程序及流程進行運作。

        三、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序

        第九條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后,應由隊長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召集本單位有現場經驗的工人參加,針對現場施工條件,對措施的內容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行討論。

        第十條 參加安全技術措施的討論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技術員、跟班副隊長一名、班長、區隊有經驗的工人至少三名,涉及機電運輸方面內容的措施,應增加機電班長或有經驗的機電工參加討論。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做好記錄,將討論意見匯總整理,根據討論意見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修改完善,才能上報審批,施工的區隊不進行初審直接報批的對該隊隊長和技術負責人各扣除薪金100元。

        第十二條 生產科負責組織采掘類、“一通三防”類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工程概況、工程設計安全、技術參數、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工程質量標準、通風是否符合規定、設計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構筑、風機選型、風量計算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監測監控、防滅火、防塵系統、爆破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第十三條地測科負責地質探測、測量、防治水、煤柱設計、過地質構造帶類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第十四條機電科負責組織審批機電類的安裝、運輸、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綜采工作面的安裝、拆除、運輸、使用電焊、氣割、電錘等措施的審批工作,主要負責設備選型計算,供水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壓風系統、主、輔助運輸系統、設備運行方式、安裝、拆除、運輸(軌道以及膠帶運輸等)方式、設備選型、設備運行、供電容量和供電安全等相關內容的審批。

        第十五條安監科主要負責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內容、職業衛生是否符合安全規程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礦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否滿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內容的審批。

        第十六條調度室主要負責施工組織的安排及協調,通信系統、人員定位系統、應急廣播系統、視頻系統,施工條件對規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響,影響煤質的淋水、積水、撿矸、分矸裝置的設計、設置、安裝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內容的審批。

        第十七條 措施審批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各科室審批人員進行審批,安全技術措施采取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于審批不嚴而導致事故的,將根據已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特殊原因,總工程師或其它業務分管人員不能參加會審的,代行職責人員必須參加會審并審批,業務分管人員返崗后必須進行補審補簽。

        原審批人員有崗位分工調整的,新到崗人員必須審閱作業規程或措施,對分管業務內容無異議時在相應簽名位置后簽名,有異議時,責令修改并經審批后執行。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人員資質必須符合《永煤公司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求,審批人員須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副科級及以上職務,各專業科室原則上由科室負責人進行審批,特殊情況下需指定符合條件、技術業務精通的人員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由礦總工程師主持,會審意見必須打印,統一編號,嚴禁出現手寫稿,參加會審人員要統一簽字,簽字日期要統一,嚴禁在會審意見下標注會審單位及人員姓名,并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會審完畢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并提出落實意見,經礦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簽字后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分管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后2天內應補簽。

        第十九條零星工程、措施及其它涉及專業較少的措施會審可由專業副總工程師或業務科室負責人主持,會審結束后由礦總工程師審核簽批。

        第二十條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分管負責人簽字并執行,生產區隊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所有現場工作人員都必須按照作業規程進行作業和操作,分管負責人必須定期檢查監督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程序報上級審批:

        (一)“三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 。

        (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

        (三)已留設的礦井邊界防水煤柱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制設計。

        (四)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況之一,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永煤洛陽煤業區域管理公司生產部、安監部備案:

        (一)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

        (三)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四)煤層的自然傾向性的鑒定結果。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永煤洛陽煤業區域管理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一)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涉及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項目試驗及推廣的綜采(放)工作面開采專項設計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二)煤礦企業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三)采區設計方案。

        (四)綜采采區的首采工作面、“三下”采煤及特殊開采的綜采工作面。

        (五)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

        (六)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并制定安全措施。

        (七)礦井反風演習計劃

        (八)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層注水措施的報告。

        (九)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時,必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

        (十)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在編制中長期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編制相應的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十一)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面以下的采掘設計。

        (十二)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設計。

        (十三)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十四)采區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

        (十五)“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十六)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的開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十七)銷毀爆炸材料,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十八)礦井生產系統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改造方案。

        (十九)井巷治理方案設計。

        (二十)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礦井主要提升鋼絲繩延期使用報告。

        (二十二)礦井停產檢修計劃。

        (二十三)礦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較大變化的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四條下列情況之一,由礦有關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審批: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二)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三)在堅硬和穩定的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四)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五)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六)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七)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八)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九)綜采工作面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上報洛陽區域公司備案。

        (十)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十一)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十二)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塵、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十三)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十四)維修傾斜井巷,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十五)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十六)巷道貫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十七)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十八)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十九)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二十)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二十一)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二十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方案,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二十三)采掘工作面風流中CH4濃度達到1.0%時,或CO2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后,進行處理。

        (二十四)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需報公司審批的除外)。

        (二十五)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CO2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二十六)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二十七)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

        (二十八)在井下照相、錄像的安全措施,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

        (二十九)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十)井田內有與河流、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并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巖)柱。探查前必須編制探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確定防水煤柱尺寸,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十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鉆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三十二)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十三)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三十五)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十六)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排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三十七)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接近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臨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6、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三十八)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并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十九)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四十)掘進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四十一)在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四十二)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四十三)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采用爆破處理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四十四)立井提升系統,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檢驗結果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四十五)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十五條處理規定

        (一)安全技術措施會審時,發現送審的措施中有低級錯誤的,對相關技術負責人扣除薪金30元/處;發現有嚴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對相關技術負責人扣除薪金50元/處。

        (二)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后,被礦領導查出有低級錯誤的,處罰相關技術負責人及科室審批人員扣除薪金50元/處;被查出有嚴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對相關技術負責人、科室審批人員扣除薪金100元/處。

        (三)被上級部門查出安全技術措施中有低級錯誤的,對相關技術負責人及科室審批人員扣除薪金100元/處;被查出有嚴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對相關技術負責人、科室審批人員及審批礦領導分別扣除薪金300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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