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作業規程與措施審批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各科室要明確審批責任人、審批責任劃分等。
第十六條作業規程必須進行會審,會審由礦總工程師主持,各專業副總工程師、業務科室技術負責人、作業規程編制人員等必須參加。只涉及部分專業的補充措施或專項措施會審,不涉及專業人員可不參加。
零星工程、措施工程及其它涉及專業較少的措施會審可由專業副總工程師或業務科室業務負責人主持,會審結束后由礦總工程師審核簽批。
第十七條作業規程審批實行科室業務分管人員逐頁簽字審批方式,分管專業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等審核把關,所有參加會審人員均必須在會審頁簽字。
第十八條特殊原因,總工程師或其它業務分管人員不能參加會審的,代行職責人員必須參加會審并審批,業務分管人員返崗后必須進行補審補簽。
原審批人員有崗位分工調整的,新到崗人員必須審閱作業規程或措施,對分管業務內容無異議時在相應簽名位置后簽名,有異議的,責令修改并經審批后執行。
第十九條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人員資質必須符合《永煤公司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求。
第二十條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和措施上報生產技術科備案,不得擅自修改;需要修改的,須另附修改記錄(格式見附表1),修改后的內容經審批后再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