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工程技術人員(編者):6.1.1在所需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按時完成作業規程或措施的編制,并及時上報審批;
6.1.2作業規程或措施內容完整符合相關規定(無錯別字,圖紙規范、清晰無錯誤),敘述準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6.1.3 規程裝訂整潔;及時向有關單位發放作業規程和措施,并留記錄;
6.1.4按規定進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貫徹、考試,并對考試成績進行評分、登記;
6.1.5對作業規程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及時補充編制措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要求;
6.1.6 對采、掘工作面井下作業牌板負技術管理責任。 6.2生產工區技術負責人:6.2.1對作業規程和措施進行初步審查;
6.2.2協助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作業規程和措施會審;
6.2.3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對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提出意見。 6.3 生產技術部部長:6.3.1 提供采區和工作面開采設計;
6.3.2 組織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審查;
6.3.3 協助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作業規程和措施會審;
6.3.4 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對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提出意見;
6.3.5 組織每月作業規程的復查;
6.3.6 對采、掘工作面礦壓觀測及分析負技術責任。 6.4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6.4.1 對采區及采、掘工作面通風設計負技術責任;
6.4.2 按時提供采、掘工作面通風設計,核實風量計算;
6.4.3 根據采、掘工作面風量核定產量進尺;
6.4.4 根據生產實際制定采掘工作面防滅火、防突專項措施;
6.4.5 按時參加作業規程和措施的會審;
6.4.6 根據井下實際供風量和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調節采掘工作面風量,滿足生產要求;
6.4.7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措施中通風部分執行情況,對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提出意見。 6.5機電工區技術負責人:6.5.1 對采、掘工作面供電設計負技術責任;
6.5.2 按時提供采、掘工作面供電設計,核實供電設計的可靠性;
6.5.3 按時參加作業規程和措施的會審;
6.5.4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措施中機電部分執行情況,對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提出意見。 6.6運輸工區技術負責人:6.6.1 對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運輸專項設計負技術責任;
6.6.2 按時提供采、掘工作面相應的運輸設計;
6.6.3 按時參加作業規程和措施的會審;
6.6.4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措施中運輸部分的執行情況,對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提出意見。 6.7地測防治水中心主任:6.7.1 對采、掘工作面地質說明書負技術責任;
6.7.2 按時提供采、掘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及物探資料;
6.7.3 按時提供采、掘工作面地質預測預報;工作面遇地質構造時,按規定及時提供地質剖面圖;
6.7.4 按時參加作業規程和措施的會審。 6.8安全監察部部長:6.8.1 對作業規程和措施執行情況負技術責任;
6.8.2 按時參加作業規程和措施的會審;
6.8.3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執行情況,對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提出意見。 6.9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6.9.1 對采、掘工作面及相關工程技術總負責;
6.9.2 對作業規程和措施的部學性、嚴謹性、針對性、可操作性負有技術管理責任;
6.9.3按時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作業規程和措施集體會審;
6.9.4 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執行情況,對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