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管理工作,使其更規范,程序更嚴格,確保安全措施從設計到審批都嚴格把關,責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根據公司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的實際情況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體要求,規定如下:
1.井下采掘作業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其內容里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在編制其它措施的內容里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在編制安全生產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采掘作業、維護作業、井下及地面的其它重大工程施工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試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安裝、拆卸、搬遷、維護以及大型設備運輸、安裝、搬遷都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安全施工的要求、標準;安全作業的條件和規定;安全管理的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安全監控;避災路線的規定等。
3.每一工程在開工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會審后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沒有措施不得開工。
4.必須堅持一面一措施或一項工程一措施,不得一項措施通用不同的面或其它工程。
5.各種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工隊組技術員根據實際施工要求提前編制完成,每周一、四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會審會議,召集技術、安全、生產、通風、調度、機電等相關部門人員和安全、生產礦長參加,會審通過后,參加會審人員簽字后,及時貫徹實施。施工隊組隊長、區長、分管技術的副區長必須參加會審會議。
6.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程序為:編制人、審核人、分管領導、總工、礦長逐級審批;《規程》明文規定的及重大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7.采掘工作面在實施已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過程中,工作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及時深入現場了解情況,并指導隊組技術員對原規程、措施修改、補充,相關部門對修改、補充后的規程、措施審閱簽字后,報總工程師審批后,及時貫徹學習。
8.臨時性工程必須由施工隊組技術員根據實際情況和區隊要求及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會審、審批后貫徹、執行。
9.會審時,如遇礦領導帶班、跟班情況時,可在會審后及時進行補簽。
10.規定參加安全技術措施會審的部門必須參加,否則每少參加一次罰部門負責人200元,并在每月的安全考核中扣除部門1-5分,進行懲罰。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