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管理規定4.1.1 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為措施編制的第一責任者,措施一般由生產隊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4.1.2 措施編寫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及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
4.1.3 措施應在工程開工5日前(特殊情況下,必須在開工前)編寫并審批完畢,在開工前貫徹學習,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
4.1.4 措施文字要規范,敘述簡明,通俗易懂,內容切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4.1.5措施編制完成后,報生產工區分管技術的副區長審批,然后報生產技術部部長審批,最后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如涉及其他單位的,必須由相關單位負責人審批。
4.1.6 措施要按照先后順序進行編號,作為作業規程的附件存檔。措施審批完畢后,要將底稿保存備查。
4.1.7 措施編制、審批、學習等參照作業規程管理辦法執行。 4.2 編制內容4.2.1概況:簡要敘述工程名稱、地點、用途、性質及編制措施的必要性。
4.2.2 地質條件:簡述與工程有關的地質狀況、地質構造、巖石性質、水、瓦斯等因素。
4.2.3 組織措施:說明施工期間的生產組織措施。
4.2.4 施工工藝:詳細敘述施工規格、施工工藝、支護方式、工序安排和工程的具體要求。要附圖說明工程規格、炮眼布置、支護形式等。
4.2.5 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施工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的技術措施。
4.2.6 其他有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