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3.1.1 采、掘工作面開工前7日內,生產隊組必須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學習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3.1.3 作業規程的貫徹學習,由施工隊組技術員進行貫徹,學習者本人簽字,留檔備查。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5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后,由隊技術員負責組織規程考試。考試內容為作業規程主要部分,試卷要規范,統一印制,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由隊組保存,內容不得涂改。
3.1.6 參加作業規程學習的人員,經考試合格(達到90分以上)后,方可在本工作面作業。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考試記錄表上,并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簽章無效)確認。
3.1.7 生產隊組應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的人員,因故缺席,在上崗前,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單獨對其進行貫徹學習,并進行考試簽字,否則,不得安排其從事本工作面作業。
3.1.8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并由本人簽字:
(1)采、掘工作面停產超過一個月的;
(2)采、掘隊到別的工作面過渡生產,間隔時間超過一個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生產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的;
(4)作業規程內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換生產隊組的(同時要進行規程考試)。 3.2 作業規程執行3.2.1 作業規程的執行由生產隊組隊長負責,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組織施工。
3.2.2 施工過程中,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措施規定,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作業規程和措施不符合客觀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工程技術人員反映,提出修改要求和意見。
3.2.3 礦安全監察部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作業規程進行生產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3.2.4 礦分管領導、生產技術部和工程技術人員對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責任,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修改意見。 3.3 作業規程復查3.3.1 作業規程每月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統一進行復查,發現問題要及時修改補充,將復查意見附到規程后面或另行建檔管理。
3.3.2 作業規程復查由礦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生產、地測、安監、通風、機電等部門相關人員參加,如需要相關部門參加的,由生產技術部通知。
3.3.3 作業規程復查要提出復查意見,并由參加復查人員本人簽字。
3.3.4 作業規程復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礦生產技術部和生產隊組各保留一份。
3.3.5 作業規程在復查時,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在5條及以上,或提出的修改補充意見與原作業規程有矛盾的,或審查認為規程不合格的,該作業規程必須重新編寫、審批、學習和貫徹。 3.4 作業規程補充修改3.4.1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需對作業規程進行補充修改: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的;
(2)現場采用的生產工藝與作業規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以及進、回風巷加強支護及超前支護方式、支護強度進行變更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影響跳采、繞采的;
(5)采煤工作面變更停采線的;掘進巷道變更參數的;
(6)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7)其他需要修改、補充內容的。
3.4.2 采煤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采煤工作面遇底板松軟、過地質構造、過老空、過煤柱、過空巷、過冒頂區、整巷,以及托偽頂、留底煤開采的;
(3)采煤工作面進行安裝、拆除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質構造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縮短、延長的;
(5)采煤工作面處理較大面積冒頂的;
(6)采煤工作面承壓開采的;
(7)采煤工作面坡度大于15°的;
(8)采煤工作面更換大型設備的;
(9)采煤工作面需爆破作業的;
(10)試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
(11)《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
3.4.3 掘進工作面遇下列情況之一,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施工過程中遇到地質構造,過較大的斷層、無炭柱、褶曲等;
(2)探放水、探老窯、瓦斯異常等區域;
(3)采區煤倉、回采工作面煤倉、溜煤眼、風橋;
(4)設計長度小于200m的系統巷道;
(5)巷道刷大、維修、回收;
(6)巷道貫通、交岔點;
(7)施工過程中遇松軟煤(巖)層或流沙性地層;
(8)在火區附近、注漿采區下分層威脅施工安全;
(9)施工現場地質條件、施工方法、支護方式發生變化,與作業規程不符;
(10)作業規程有關內容不具體或未包括的內容;
(11)其他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脅的作業現場。
3.4.4 采、掘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巖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3)改變了原巷道規格和支護形式;
(4)巷道設計和支護形式等變更;
(5)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嚴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5 作業規程印發后發現內容錯誤,需修改補充時,要另行編制后將原規程替換,也可在作業規程后附勘誤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時要將勘誤表發放到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