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煤礦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總工程師負責具體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礦長負責。
一、協助礦長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并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結合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并認真貫徹執行,完成礦下達給本系統安全生產指標。
三、組織制定審查本企業安全技術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
四、定期主持召開區隊、科室工程技術人員會議,分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五、在組織新礦、新裝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時,要做到安全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把好設計審查表和竣工驗收關。
六、負責安全生產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負責安排好安全技措的工程項目,用好安全技措資金,并檢查其效益的發揮。
七、加強對礦井反風演習、五大自然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制訂、設計、地測等工作的安全實施與管理,嚴防出現事故。
八、經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完成上級規定的下井次數。
九、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并做出技術鑒定。
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十一、有權拒絕執行上級有關違反安全生產法規、政策的指令,并及時提出不執行的理由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