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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09:54 來源:煤礦安全網

        運輸副總工程師協助機電副礦長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管理職責,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運輸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必須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業務工作實施安全監管。運輸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機電運輸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機電副礦長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企業機電運輸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審查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2.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組織檢查礦井提升、運輸系統和礦井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情況,參與制定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3.組織審查礦井提升、運輸、供電系統技術改造方案;組織審查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建立機電運輸設備臺賬,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4.參與制定企業從業人員培訓計劃;檢查職責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協助機電副礦長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

        6.協助機電副礦長組織制定煤礦的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運輸系統正常、安全運轉。組織審查年度運輸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指導礦井停產檢修工作。

        7.督促完善提升、運輸系統等安全保護裝置。

        8.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運輸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9.協助總工程師對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10.負責組織機電運輸設備、材料檢測檢驗,防止非防爆、非阻燃、無煤安標志(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等礦用產品入井。

        11.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12.協助總機電副礦長進行運輸專業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每旬參加一次分管礦長組織的運輸專業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13.協助機電副礦長進行運輸專業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每旬參加一次分管礦長組織的運輸專業全面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14.負責組織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參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大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組織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

        15.參與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參與1次機電運輸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16.協助機電副礦長組織編制“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計劃。

        17.未認真履行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職責,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8.參與查處運輸系統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9.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20.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運輸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1.未及時組織煤礦運輸系統安全風險管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2.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3.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24.運輸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運輸方面的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25.煤礦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運輸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26.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27.未對運輸系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運輸系統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28.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29.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不符合規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3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運輸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31.分管的運輸專業發生技術及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事故的,運輸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32.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33.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之一的,對運輸副總工程師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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