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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09:4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安全 全副 礦長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安全副礦長負責協助礦長全面抓好全礦安全生產,礦安委會成員。職業病危害防治、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監督管理職責。職責如下:

        一、崗位職責

        (1)組織或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組織制定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與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

        3.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全員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參與制定安全文化建設、宣傳教育計劃

        4.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及規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

        (3)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參與制定安全生產技術及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年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月度安全生產計劃。

        6.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以及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評價工作。

        7.參加礦安全生產會議,通報安全大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或單位按照“五定”原則消除事故隱患。

        8.負責上報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提交安全辦公會議,提出整改意見。

        (4)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9.組織開展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安全生產遇職業病危害防治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10.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負責組織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動態檢查;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及時上傳監管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等有關生產安全信息。

        11.監督檢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12.監督檢查瓦斯、水害、火災、頂板、機電運輸、職業病危害等重大災害預防和治理。

        13.總結分析生產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制定防范措施,并監督落實。

        (六)履行職責,制止違章。

        14.貫徹執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瓦斯綜合治理規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考核評比辦法和地測防治水管理辦法等。

        15.負責實施安全目標考核;監督落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16.督促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負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煤礦建設項目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制止和報告無證或證照過期等組織生產或建設行為。

        17.監督檢查職業病危害防治及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工作。

        18.制止并報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現象;查處瓦斯超限作業組織生產行為;查處受水害威脅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查處通風系統、防排水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19.參與瓦斯濃度超限報警事故追查;并監督落實防范措施。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20.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督促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處理和防范措施落實。

        21.組織對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處理。

        22.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監察指令,并及時反饋。

        23.受理、查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舉報事項。

        (八)其他

        24.未履行帶班下井職責,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按照《麥地掌煤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考核規定問責。

        25.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26.外出期間必須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二、責任追究

        27.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監督促治理措施落實,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8.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倒賣、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29.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1)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

        (2)提供虛假情況,包括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

        (3)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30.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提請上級部門給予警示約談: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31.因外出期間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提請上級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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