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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09:4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生產 礦長 安全 安全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生產副礦長主要協助礦長履行安全生產、礦安委會成員。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職責,負責采掘系統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職責。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職責如下:

        一、崗位職責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負責采掘系統、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發生變化時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

        3.負責分管范圍內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推廣前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

        4.每旬組織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完善改進管控措施

        5.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6.負責礦井停產1個月以上時復工復產前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

        7.對礦井采掘專業、調度專業、應急管理及綜機管理專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并認真落實隱患治理措施;負責每旬組織對分管范圍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執行煤礦領導帶班制度

        8.負責按照確定的采掘方法、采掘工藝、生產接替組織生產,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

        9.負責組織采掘工作面投產驗收、采掘工作面安裝初次放頂、過地質構造帶等特殊時期的工作組跟班。

        10.制定掘工作面初次放頂、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實施;協調采掘作業與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面開門、貫通和過地質構造帶期間的科室及區隊管理人員跟班、帶班工作。

        11.負責采掘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采掘工作面頂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兩巷安全管理,檢查采掘工作面支護、設備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完好情況,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12.組織開展采掘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安全大檢查、質量標準化檢查;參與檢查采掘系統的通風、瓦斯防治、機電運輸等安全管理工作。

        13.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督促安全調度指揮中心建立完善各類調度臺帳,記錄干部下井、帶班信息;負責生產調度系統通訊暢通。

        14.負責職責范圍內作業場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超能力生產、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

        15.采掘系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生產單位按照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落實采掘作業場所綜合防塵措施。

        16.參與審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7.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計劃,指導采掘系統安全培訓工作;檢查采掘系統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情況。

        18.參與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19.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0.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管監察指令。

        21.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22.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23.外出期間必須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副礦長職責。

        二、責任追究

        24.排查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倒賣、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5)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的煤礦,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1)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

        (2)提供虛假情況,包括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

        (3)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27.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提請上級部門給予警示約談: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8.因外出期間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副礦長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提請上級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29.分管范圍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種過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30.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山西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基準》給予處罰。

        31.未履行帶班下井職責,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按照《麥地掌煤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考核規定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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