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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09:55 來源:煤礦安全網 副總 總工程師 工程 工程師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通防副總工程師主要協助通風副礦長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技術防治管理職責,是煤礦生產過程中“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管理職責。必須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業務工作實施安全監管。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一通三防”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一、崗位職責 必須積極配合通風副礦長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面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管監察指令。 協助總工程師建立健全礦井“一通三防”系統,督促通防及相關部門做好分管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 協助通風副礦長組織制定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組織審查通防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一通三防”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組織制定“一通三防”人員培訓計劃;參與“一通三防”人員安全培訓和從業人員全員培訓;檢查“一通三防”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協助通風副礦長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組織編制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參與制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協助通風副礦長進行通防重大隱患及職業病危害防治存在問題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協助、配合瓦斯濃度超限及以上事故追查; 協助通風副礦長進行“一通三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 組織有關人員編制、審查“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協助通風副礦長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審核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 負責編制礦井“一通三防”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一通三防”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通風副礦長組織編制反風演習計劃,并進行現場指揮。 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煤塵爆炸性鑒定等基礎參數測定等工作。 負責編制并實施礦井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措施。 負責編制防滅火措施落實情況。 負責開展瓦斯日分析工作。 協助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瓦斯防治措施執行不到位等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負責瓦斯抽放鉆孔的設計審批,及瓦斯抽放管的安裝設計審核及檢查驗收。 負責抽采隊日常監管,瓦斯管道損壞斷裂事故的搶險指揮。 負責監測監控系統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 參與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參加“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參加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瓦斯治理工作情況會議。 參與“一通三防”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外出期間必須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與職業病危害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安全風險辨識、重大事故隱患及相關職業病危害排查,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1)對排查出的安全風險未進行分級管控、重大事故隱患及職業病危害問題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安全風險、重大事故隱患及職業病危害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煤礦通風系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監測監控系統出現設備故障,維護不及時,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 (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組織復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不符合規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在指揮通風系統做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未履行領導干部帶班下井職責,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因外出期間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提請上級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分管范圍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種過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山西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基準》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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