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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09:4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電 礦長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機電副礦長在礦長領導下,礦安委會成員。負責機電運輸專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如下: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2.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3.督促編制機電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4.組織制定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計劃,監督落實機電運輸崗位人員安全培訓。

        5.監督檢查機電運輸崗位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用具使用情況。

        6.負責礦井提升、運輸系統和礦井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

        7.負責礦井提升、運輸設備和主要通風機、壓風機、主排水、瓦斯抽放泵站等設備的安全運行。

        8.監督檢查掘進工作面雙風機自動切換安裝工作。

        9.組織制定礦井提升、運輸、供電系統技術改造方案;審查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安全技術措施

        10.組織制定年度機電運輸設備大修和更新計劃;開展礦井停產檢修工作。

        11.監督落實機電運輸設備、材料的檢測檢驗工作;組織機電設備、設施日常檢修、檢查維護工作,及時消除電氣設備失爆等事故隱患。

        12.負責淘汰不符合標準、規定和規程要求的機電設備、材料,杜絕非防爆、非阻燃、無煤安標志(MA)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入井。

        13.監督落實極端天氣條件下礦井供電安全保障措施

        14.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每旬組織一次機電運輸專業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檢查分析,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15.每旬組織相關人員對機電運輸專業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審查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16.組織開展提升、電氣防爆、供用電安全、斜巷運輸、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等專項檢查。

        17.查處并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8.組織冬季和雨季“三防”工作,開展礦井聯合排水試驗。

        19.參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大檢查,開展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

        20.參加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匯報機電運輸專業隱患,并提出整改方案。

        21.參與制定礦井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

        22.參與應急救援演練;每年組織開展1次礦井無計劃停電應急救援演練。

        23.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24.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管監察指令。

        25.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26.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二、責任追究

        27.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之一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8.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倒賣、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5)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的煤礦,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9.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1)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

        (2)提供虛假情況,包括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

        (3)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30.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提請上級部門給予警示約談: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31.未履行帶班下井職責,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按照《麥地掌煤礦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考核規定問責。

        32.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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