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作業規程編制2.1.1 每一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要編制工作面開采設計。
2.1.2 每一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
2.1.3 作業規程的編制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
2.1.4 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范、按章節順序編號;必須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已批準的有關設計(采區、工作面等)文件、資料;
(2)由地測防治水中心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包括水文地質)及物探資料;
(3)同一煤層或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等資料;
(4)由通風工區提供的通風資料、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工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相關資料;
2.1.6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經過審批的采區設計;
(2)經過審批的采區地質說明書及綜合柱狀圖;
(3)地測防治水中心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頂底板巖性柱狀描述、煤層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水文、瓦斯、上下層之間的關系等;
(4)掘進各工種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5)安全制度。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工程質量驗收制度、設備管理維修制度、煤塵管理制度、瓦斯檢查和管理制度、放炮管理制度、通風安全監測儀表使用維護制度、頂板管理制度等;
(6)鄰近采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7)生產技術部提供的施工地點的主要技術要素、裝備、支護形式、頂板管理方法等。
2.1.7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一般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開口大樣圖;
(5)巷道支護斷面圖、平面圖;
(6)臨時支護平面圖,剖面圖;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設備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9)炮眼布置正視圖、側視圖、俯視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注明設計、審核、批準);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注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2.1.8 下列掘進巷道和工程必須編寫作業規程:
(1)開拓大巷、集中軌道巷(皮帶巷、回風巷);
(2)采區準備巷;
(3)回采工作面的順槽、切巷;
(4)設計長度超過200米的其它巷道;
(5)礦井煤倉、主要硐室。
2.1.9 符合下列情況的巷道或工程可以編寫一本作業規程:
(1)開拓大巷正、副巷間距不超過50m的;
(2)采區上(下)山正、副巷間距不超過50m的;
(3)回采工作面有瓦斯尾巷時,工作面回風順槽與瓦斯尾巷、切巷;
(4)回采工作面無瓦斯尾巷時,工作面進風順槽、回風順槽與切巷;
(5)其它間距不超過50m的兩條巷道,并且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基本相同的;
(6)同一條巷道由不同單位施工時,可以用一本規程,但是各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貫徹學習。
2.1.10 采掘工作面試生產前1個月,由礦通風工區根據工作面計劃產量(進尺)和通風瓦斯情況,提出配風量計劃和核定產量(進尺)報告,報陽泉有限公司核定批準后,將復印件附到作業規程后。
2.1.11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應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不得低于國家相關標準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中的規定。
2.1.12 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后,應征求施工單位負責人的意見,同意后方可上報審批。
2.1.13 《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技術操作規程》、《回采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上級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于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并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4 作業規程與開采設計中的重復內容、制定專項措施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5 采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一個采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6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參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1.17 掘進工作面正、副巷間貫通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順槽與切巷、順槽與專用排瓦斯巷、準備巷與采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準備巷與風井主要硐室貫通,必須制定單項貫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貫通不明巷道或采空區等,制定貫通措施報陽泉有限公司批準。 2.2 作業規程審批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
2.2.2 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后,報生產技術部部長審閱,然后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2.2.3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及技術、通風、機電、安監、調度、人力資源、培訓中心、監控中心、地測防治水、生產隊組等部門相關技術負責人及規程編制者參加。
2.2.4 作業規程會審后,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并由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最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并簽署意見。
2.2.5 作業規程審批卡原件由礦生產技術部保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復印件。
2.2.6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
2.2.7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在5條及以上,或與規程原稿矛盾時,或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
2.2.8 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印制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