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礦長的領導下,抓好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抓好分管部門的業務保安工作和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條 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采掘及地測方面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具體責任。
第三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安全文件的要求,組織編制審查原煤生產技術方面的相關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第三條 協助總工程師審查地質報告、采掘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
第四條 組織編制并審核全礦井的年、季、月生產計劃,生產遠景規劃并認真執行,保證實施。
第五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采掘方面的安全工作,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迅速處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立即協助有關領導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