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貫徹及復審制度
一般規定
1、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進行安全技術申報和審批。
2、編制地質說明書、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格。
3、審批人員必須是從事各專業多年,具有一定專業學歷的技術管理人員。
二、地質說明書審批制度
1、地質說明書由地質工程師或地質技師進行編制。
2、地質說明書編制完畢首先由地質負責人審批。
3、地質負責人簽字后的地質說明書由地測科負責人審批后上報總工程師審批。
2、采區設計由生產技術科設計,并由技術科技術主管和科長進行初審。
3、初審合格后的設計,報采掘、機電、通風副總復審。
4、復審后的采區設計,上報總工程師終審。
5、終審后的采區設計上報公司審批。
1、采掘修作業規程由采掘修技術負責人或技術員(機、運、通部分由機、運、通技術員或技術負責人)負責編制。
2、作業規程編制完畢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初審。
3、初審后的規程,上報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全科進行復審。
4、復審后的規程報總工程師終審。
5、終審后的作業規程必須對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貫徹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五、機電、運輸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1、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由機電、運輸系統工程技術人員或單位技術負責人進行編制。
2、編制后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單位負責人進行初審。
3、初審后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機電科復審。
4、復審后的安全、技術措施報安全科和機電副總工程師進行終審。
5、與井下其它系統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機電副總工程師終審后,還必須上報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六、“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一通三防”專項措施必須由通風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編制。
2、措施必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初審。
3、初審后的措施,必須經安全科和通風副總工程師進行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