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如何約定地域限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其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具體約定的區域范圍應當結合本企業擁有商業秘密的范圍來確定,區域的大小一般與原企業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因素相關,企業不得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區域或一概規定不得從事同行業,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這構成了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
上一篇:女職工違法生育二胎單位能否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