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不含33攝氏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企業安排員工夜間工作的,仍以溫度為依據。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攝氏度的,企業則無需支付高溫費;高于33攝氏度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則需支付高溫費。但是,通常而言,夜間的溫度往往達不到高溫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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