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條,企業需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有:(1)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2)工資調整機制、女職工權益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企業并購需要向職代會報告并通過,但是所涉員工崗位變動不包含在內。另外,員工崗位變動與個人利益相關,不當由集體代表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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