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我國的法律、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實習生屬于工傷主體,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在校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并沒有因為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因公受傷不屬于工傷,實踐中多會通過民事程序解決。
打開手機掃描上面的二維碼
煤礦安全網(http://www.ychlsm.com)
Powered By 煤礦安全生產網 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新手上路
免費注冊
熱點資訊
網付優惠
支付方式
平臺支付
網銀支付
現金支付
關于我們
關于資訊
資訊優勢
聯系我們
商業合作
商家資訊
廣告投放
投稿須知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