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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中約定兩個月提前通知期 離職時引發糾紛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案情概要】


            小馬在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任操作工,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小馬自愿離職須提前兩個月提出。2011年7月14日,小馬因個人原因遞交辭職報告后繼續工作。8月25日,因雨天路滑,小馬整理貨物時不慎摔跤致腳扭傷。9月13日,某公司口頭通知小馬不用上班。9月23日某公司為小馬申請工傷認定,11月11日小馬被認定為工傷

      2011年9月23日,小馬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8萬元。

      【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中約定兩個月提前通知期是否有效?

      【裁審結果】 

      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小馬沒有證明其辭職后“公司不同意”,也未能證明“之后公司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仲裁裁決:不支持小馬的請求。小馬起訴至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8萬元。

      【藍白分析

          本案中,小馬是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提前兩個月書面提出了辭職,無論工傷問題如何處理,小馬辭職所依據的約定條款的效力也成為其中一個爭議點。

      判斷約定是否有效,涉及對勞動合同法關于一個月提前通知期規定的理解。

      通常而言,如果約定內容增加了勞動者的義務,可以認定無效。但是在本案中,顯然認定有效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此,仲裁委采用了有效的認定。但是特定情形下的有效認定不代表對這一約定的定性。因此,實踐中,我們不建議企業做此約定,因為其法律效力不確定是最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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