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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處罰標準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8-02 16:58 來源:煤礦安全網

      “三違”處罰標準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地面

      一、嚴重“三違”

      1.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罰礦長100元/人證。

      2.必須現場交接班的固定崗位人員在設備運行中睡崗、脫崗的,罰50元/人次。

      3.無措施帶電作業的,罰款200元/人次。

      4.約時停送電的,帶負荷拉刀閘的,罰款200元/人次。

      5.甩掉機電設備的主要保護裝置不用的,罰款200元/人次。

      6.使用未裝設漏電保護的手持電動工具且無絕緣防護作業的,罰款100元/人次。

      7.高處作業人員未使用安全帶的,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的,罰款30元/人次。

      8.在重點防火區域、防爆場所吸煙的,罰款50元/人次。

      9.其它經煤礦檢查人員或上級檢查部門分析認定屬于嚴重“三違”的,罰款200元/人次。

      二、一般“三違”

      1.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制造明火的,罰款50元/人次。

      2.入井前檢身員不檢身的,罰款200元/人次。任何人不聽勸阻強行下井的罰款500元/人次,保衛科長罰款100元/人次。

      3.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罰款50元/人次。

      4.行車工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罰款20元/人次。

      5.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米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罰款50元/人次。

      6.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安全閥的操作人員,罰款10元/人次。

      7.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罰款20元/人次。

      8.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罰款50元/人次。

      9.作業規程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罰款50元/人次。

      10.用鉆床鉆孔時,手持工件鉆孔的,罰款20元/人次。

      11.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罰款20元/人次。

      12.其它經煤礦檢查人員或上級檢查部門分析認定屬于一般“三違”的,罰款100元/人次。

      三、輕微“三違”

      1.進入井口附近工業廣場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礦燈不戴在安全帽上的,罰款20元/人次。

      2.下井攜帶火種等井下明令禁止的物品在井口登記,上井未及時消戶的,罰款20元/人次。

      3.其它經煤礦檢查人員或上級檢查部門分析認定屬輕微“三違”的,罰款20元/人次。

      第二部分 井下

      A.采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1.采掘工作面不按規定存放火工品的,罰款100元/人次。

      2.未按規程規定使用前探梁的,罰款100元/人次。

      3.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或未按規定使用安全設施的,罰款100元/人次。

      4.空頂作業的人員,罰款50元/人。

      5.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罰款100元/人次。

      6.耙裝機耙裝期間,回頭輪與耙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的,罰款200元/人。

      7.工作面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罰款50元/人。

      8.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后支的,罰款20元/人。

      9.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他用的,罰款10元/棚。

      10.回采面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罰款100元/班長。

      11.耙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罰款100元/人次。

      12.在舊眼、殘眼、煤(巖)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罰款20元/人次。

      13.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的,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罰款100元/值班礦長。

      14.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罰款50元/值班人員。

      15.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罰款50元/人。

      16.偷拿私存火藥雷管的,罰款200元/發節。

      17.明電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塵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罰款200元,下崗處理。

      18.強令放炮員違章放炮的,罰款200元并下崗處理,造成事故依法處理。

      二、一般“三違”

      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與放炮平行作業的,回柱與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進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罰款100元/班。

      2.采煤工作面結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封閉的,罰款200元/班。

      3.修復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里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罰款50元/人。

      4.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罰款20元/人。

      5.機掘扶棚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罰款50元/人。

      6.采煤工作面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頂的,罰款20元/人。

      7.采煤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泵站司機,罰款20元/人。

      8.采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罰款20元/值班礦長。

      9.切頂密集特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罰款20元/值班礦長。

      10.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責任人,罰款20元/值班礦長。

      11.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罰款20元/值班礦長。

      12.掘進工作面炮后不灑水造成煤層飛揚嚴重的,罰20元/值班人員。

      13.采掘工作面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上崗的,罰款100元。

      14.扒裝機、溜子、皮帶機、電瓶車、絞車司機不發信號開機的,罰款20元/人次。

      15.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的,罰款10元/架。

      16.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棵低于規程要求的,罰款10元/棵。

      17.掘進迎頭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班組長,罰款20元/人。

      18.耙裝機少防護欄而使用的,罰款30元/人次。

      19.耙裝機無照明燈作業的,罰款10元/次。

      20.耙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罰款20元/人次。

      21.井下放炮或其他危及到電纜等設備的作業,未采取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及跟班隊長,罰款30元/人次。

      22.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罰款20元/人次。

      23.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罰款10元/人次。

      24.巖巷迎頭錨桿連續3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或錨桿托盤連續3個不接巖面的,罰款10元/棵。

      25.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5棚前后錯差大于200mm以上,懸臂不一致的支護,罰款10元/人次。

      26.工作面兩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作業規程要求的責任者,罰款50元/值班礦長。

      27.處理兩幫棚腿蹬出的同一棚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罰款10元/人。

      28.在單體支護時不采取防倒措施,罰款20元。

      29.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罰款30元/人次。

      30.上下山迎頭牽移扒裝機后,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鉤頭的,罰款30元/人次。

      31.用單體生根不拴安全繩的,罰款20元/人次。

      32.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機,罰款20元/人。

      33.不在指定修理硐室檢修電鉆的,罰款20元/人。

      34.電鉆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罰款20元/人次。

      35.小于煤巖體最小抵抗線爆破的,罰款20元/人。

      36.采煤工作面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罰款50元/人次。

      37.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罰款20元/人次。

      38.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罰款20元/人次。

      39.采煤工作面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停溜子取料的,罰款10元/人次。

      40.用順槽溜子、裝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罰款20元/人次。

      41.移工作面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罰款30元/人。

      42.延伸工作面溜子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罰款20元/人。

      43.噴漿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沖洗巖面的,罰款20元/人。

      44.噴漿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罰款50元/次。

      45.噴漿混凝土及放炮后不使用綜合防塵的,罰款100元/次。

      46.錨桿安裝時的預應力連續三棵不符合作業規定的,罰款20元/人。

      47.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護施工,沒有腳手架或沒搭工作平臺的。

      48.采煤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責任人,罰款20元/人。

      49.掘進巷道永久支護質量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罰款100元/米并返工。

      50.開耙裝機不使用照明的,罰款20元/人。

      51.用千不拉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的,罰款20元/人。

      52.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罰款30元/班長。

      53.用鉆打眼時,鉆桿前方或下方有其他人員作業的,罰款20元/人。

      54.多臺電煤鉆同時鉆眼時,交叉作業的,罰款20元/人。

      55.錨噴巷道前探梁安裝卡環的錨桿,有3棵最大外露長度超過規程規定的,罰款20元/人。

      56.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罰款30元/次。

      57.采掘工作地點未采取個體防塵措施的,罰款100元/人。

      58.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罰款30元/次。

      59.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單體不拴安全繩的,罰款100元/根。

      60.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取措施的,罰款50元/人。

      61.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罰20元/人。

      62.回采工作面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罰款50元/人。

      63.采煤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3棚均不鉸接的,罰款20元/棚。

      64.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沖刷浮煤的,罰款20元/次。

      65.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裝頂的,罰款20元/人。

      66.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或未打牢的司機,罰款10元/柱。

      67.工作面有3棵鉸接梁水平銷子立放的或2處使用不帶繩水平銷子的罰款10元/棵。

      68.未按設計位置,施工硐室或車場的,罰款500元/工程師

      69.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罰款20元/人。

      70.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罰款10元/次。

      三、輕微“三違”

      1.話機距迎頭或工作面距離超過規定的,罰款10元/處。

      2.采煤工作面連網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罰款20元/處。

      B.機運專業

      一、嚴重“三違”

      1.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罰款100元/次。

      2.重、特大機電運輸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500元/人。

      3.滾筒驅動皮帶機,沒有使用經檢測合格的阻燃膠帶的,罰款100元/人。

      4.井下帶電作業的或防爆電器失爆的責任人,罰款200元/人。

      5.無安全措施在井下從事燒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人。

      6.造成絞車過卷的責任者,罰款50元/人。

      7.車輛運行(含皮帶、溜子)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罰款50元/人。

      8.提升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罰款100元/人。

      9.斜巷運輸過程中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的,罰款100元/人。

      10.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或跑車的,罰款100元/人。

      11.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的罰款200元/人。

      12.乘坐電機車(電瓶車)及礦車的,罰款100元/人。

      13.電纜破口或劃傷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罰款100元/人。

      14.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罰款30元/處次。

      15.防爆燈具外殼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罰款20元/人。

      16.螺絲隔爆結構的螺紋和絲數少于6絲的責任者,罰款20元/人。

      17.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罰款50元/人。

      18.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罰款30元/次。

      19.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志的,罰款100元/次。

      20.斜巷提升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罰款100元/人。

      21.斜巷絞車不帶電松車的司機,罰款100元/人次。

      22.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者,罰款50元/人次。

      23.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者,擅自動車者,罰款200元/人次。

      24.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票制度的,罰款30元/人次。

      二、一般“三違”

      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罰款20元/次。

      2.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罰款30元/人次。

      3.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額定起吊噸位小于起吊重物噸位的,罰款20元/次。

      4.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規程措施的除外),罰款20元/人。

      5.開關(開關柜)跳閘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罰款50元/次。

      6.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罰款30元/次。

      7.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罰款20元/處。

      8.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罰款20元/次。

      9.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罰款50元/次。

      10.私自拆卸提升運輸安全設施的,罰款50元/次。

      11.使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者,罰款20元/次。

      12.甩掉風電閉鎖或不試驗漏電繼電器的,罰款50元/次。

      13.設備或線路發現危及礦井和人員安全而繼續使用的,罰款100元/次。

      14.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罰款50元/次。

      15.起吊設備上站人的,罰款50元/次。

      16.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在滾筒上纏繞少于三圈的,罰款20元/次。

      17.機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的,罰款20元/項。

      18.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罰款50元/次。

      19.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機,罰款20元/次。

      20.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罰款20元/人。

      21.電機車、電瓶車制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責任者,罰款30元/人次。

      22.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罰款30元。

      23.井下使用電纜的鎧裝、鉛皮不與接地系統連接的,罰款30元/處。

      24.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罰款20元/次。

      25.電氣設備標志牌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罰款30元/人。

      26.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罰款20元/人次。

      27.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者,罰款30元/次。

      28.絞車司機在運行期間,手離操作手把者,罰款10元/次。

      29.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者,罰款50元/人。

      30.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罰款100元/人。

      31.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罰款100元/人。

      3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者,罰款100元/人。

      33.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者,罰款50元/人。

      34.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作電鉆電源無措施的,罰款50元/人。

      35.小絞車雙向提升的責任者,罰款30元/人。

      36.多臺皮帶運輸機連續運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臺開動的,罰款20元/人。

      37.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罰款50元/人。

      38.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煤粉的,罰款20元/人次。

      39.無故停放車輛壓道岔的,罰款20元/人次。

      40.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采取可靠封車穩車措施的,罰款30元/人次。

      41.用機車牽引車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罰款30元/人次。

      42.車輛掉道,用電機車牽引復道的,罰款20元/次。

      43.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的或非車場頂車的,罰款20元/次。

      44.在非車場頂車不掛銷環的;前方無專人開路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罰款20元/次。

      45.電機車開反向運行檔進行停車的司機,罰款30元/次。

      46.2.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6輛的責任者,罰款10元/次。

      47.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12輛的責任者,罰款20元/次。

      48.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罰款20元/次。

      49.用V型車裝運設備、材料的責任者。

      50.機車司機在開車前沒發開車信號的,罰款10元/次。

      51.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志者,罰款5元/天。

      52.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者,罰款5元/盞。

      53.使用三個月以上的小絞車不用混凝土澆灌基礎的,罰款50元。

      54.小絞車安裝后在未經驗收,發放運行許可證前使用的,罰款20元/次。

      55.井下使用手持式電鉆工作而無措施的,罰款30元/人。

      56.

      57.絞車把鉤工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及封車不好不制止的,罰款20元/次。

      58.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罰款20元/次。

      59.違反規程規定推車的,罰款10元/次。

      60.斜巷提升松車時,把鉤工不及時進入安全硐室或把鉤地點不符合要求的,罰款20元/次。

      61.電機車、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罰款20元/次。

      62.兩列(輛)電機車或電瓶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紅尾燈的,罰款30元/次。

      63.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不檢測瓦斯濃度使用的,罰款20元/次。

      64.防爆電氣設備缺少“兩證一標志”的分別追究購貨、入井、使用者的責任,罰款50元/人。

      65.井下電纜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責任人,罰款100元/處。

      66.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倉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嚴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罰款100元/人。

      67.壓風機風包安全閥、卸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的,罰款30元/處。

      68.在井下私自打開礦燈燈頭或損壞礦燈造成失爆者,罰款100元。

      69.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罰款50元/人。

      7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罰款100元。

      71.不按規定進行提升裝置鋼絲繩試驗的,罰款100元/次。

      72.站在道心間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把鉤工罰款30元/次。

      73.車場存車個數超過規定的罰款20元/次。

      74.搶險救災裝備維修、存儲不符合規定的,罰款50元/次。

      75.井下電纜、膠帶沒有按規定進行阻燃等試驗的,罰款50元/次。

      76.皮帶保護不齊全可靠而操作皮帶的責任者,罰款20元/次。

      77.私自調動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罰款50元/次。

      78.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制度或沒有專人監護的,罰款100元/次。

      79.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罰款50元/次。

      80.鍋爐安全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罰款50元/人次。

      81.線路停電工作時,未按要求掛接地線的,罰款100元/次。

      82.移動或使用濃酸、強酸時,不采取防護措施的,罰款50元/次。

      83.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罰款50元/人次。

      84.掛接地線前未進行各項驗電的,罰款50元/次。

      三、輕微“三違”

      1.電機車或電瓶車車速超過4m/s的,罰款10元/次。

      2.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罰款10元/次。

      3.崗位工在工作地點看書和讀報的,罰款10元/次。

      第三部分 通防專業

      一、嚴重“三違”

      1.故意破壞通防設施的(風門、柵欄、供水(風)閘門、防塵設施、瓦斯探頭、壓風自救、防逆流裝置、調節風窗等);篡改、涂抹各類牌板數據,擅自移動、摘除各類牌板的,罰款50元/處。

      2.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罰款30元/處次。

      3.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責任人,罰款100元/人次。

      4.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罰款100元/人次。

      5.瓦檢員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罰款200元/人次。

      6.局部通風運轉時出現循環風的責任人,罰款200元/人次。

      7.局部通風無風電閉鎖裝置或風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罰款200元/人次。

      8.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罰款200元/人次。

      9.違反規定串聯風的,罰款200元/人次。

      10.瓦斯異常區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罰款200元/人次。

      11.井下燒焊,無措施或一措施多點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燒焊的,罰款200元/人次。

      12.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況下沒采取防治風流短路措施的,罰款200元/人次。

      13.放炮前后,不對放炮地點20米范圍內灑水沖塵的,罰款100元/人次。

      14.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不按規定沖塵的,罰款100元/人次。

      15.井下巷道粉塵堆積的,罰款100元/人次。

      16.工作地點有煤塵堆積的,罰款100元/人次。

      17.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內不及時封閉的,罰款200元/人次。

      18.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測塵牌板和沖塵牌板,并填報假數的,罰款50元/人次。

      19.開拓設計、開采方案作業規程無防火措施的,罰款50元/次。

      20.盲巷封閉不及時地責任者,罰款50元/處。

      21.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罰款200元/處。

      22.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罰款50元/人次。

      23.未按規定裝備和使用通防儀器儀表的,罰50元/人次。

      24.采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時處理的,罰款200元/人次。

      25.出現瓦斯誤報警的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26.直接用水沖洗電氣設備的,罰款100元/次。

      27.瓦斯超限作業的,罰款500元/次。

      28.考察、抽放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的,罰款200元/次。

      29.考察、抽放施工數據造假的,罰款200元/次。

      30.擅自拆除壓風、排供水管路的,罰款100元/次。

      二、一般“三違”

      1.采掘工作面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罰50元/次。

      2.隔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罰款50元/次。

      3.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面超過規定的,罰50元/次。

      4.沖塵時,不將瓦斯、測風牌板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罰款30元/塊。

      5.永久密閉應留反水池未留的,罰款30元/處。

      6.各類密閉前沒柵欄(密閉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時,可不設)、不設警標的,罰款30元/處。

      7.瓦斯傳感器不按規程懸掛和校對的,罰款30元/個次。

      8.風筒接頭不嚴密、漏風、不按規定吊掛的,罰款10元/處。

      9.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罰款50元/次。

      10.永久密閉檢查內容不按要求填寫的,罰款20元/次。

      11.局部通風機不實行掛牌管理的,罰款20元/臺。

      12.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的,罰款50元/處。

      13.瓦斯檢查第一、二遍間隔不足3小時的或超過5小時的(瓦斯異常且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罰款20元/次。

      14.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罰款30元/處。

      15.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罰款20元/處。

      16.局扇安設位置不當,無架、無消音器的責任人,罰款30元/處。

      17.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迎頭的責任者,罰款30元/次。

      18.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罰款100元/處。

      19.井下密閉漏風的責任人,罰款20元/處。

      20.不按規定對密閉進行檢查的責任人,罰款20元/次。

      21.采面隅角,掘進迎頭不按規定懸掛便攜儀的,罰款20元/處。

      22.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不及時填寫記錄的,罰款30元/次。

      23.放炮過程中,不使用噴霧設施的,罰款200元/次。

      24.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或使用不正常的,罰款50元/處。

      25.采煤工作面進回風不安設風流凈化水幕的,或生產期間不使用的,罰款100元/處。

      26.掘進工作面不安設風流凈化水幕的,或生產期間不使用的,罰款50元/處。

      27.炮掘工作面不安設自動噴霧裝置的,不使用的或裝置失靈的責任人,罰款50元。

      28.扒裝機扒裝前,不對煤巖矸石灑水沖洗巷道頂幫的,罰款20元/次。

      29.掘進迎頭外段不按規定沖塵的,罰款20元/次。

      30.主要運輸巷道、皮帶運輸巷、暗斜井不按規定沖塵的,罰款30元/處。

      31.不按規定測塵的,罰款50元/次。

      32.采煤工作面沖塵違反作業規程的,罰款20元/次。

      33.巷道沖塵不執行沖塵簽字制度的,罰款20元/次。

      34.防塵設施沒有懸掛責任牌板的,罰款20元/次。

      35.延接管路不吊掛的,罰款20元/次。

      36.瓦斯傳感器不掛管理牌的,罰款50元/次。

      37.不按規定的期限、質量要求砌筑防火墻的責任人,罰款30元/處。

      38.用鐵絲吊掛風筒的,罰款20元/節。

      39.抽放管路不按規定安設放水器或放水不及時造成管路積水的,罰款200元/處。

      40.抽放管路漏氣的,罰款50元/處。

      三、輕微“三違”

      1.瓦斯牌板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的,罰款20元/塊。

      2.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罰款5元/次。

      第四部分 地測專業

      一、嚴重“三違”

      1.采掘工作面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罰款200元/處人。

      2.采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下崗處理并罰款100元/人。

      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古空區、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進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罰款200元/人處。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罰款200元/人處。

      5.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后,示規定下達停工后,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的,罰款200元/人處。

      6.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后,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罰款200元/人次。

      7.排水系統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人,罰款100元。

      8.工作地點積水疏排不及時威脅安全的責任人,罰款200元/人處。

      二、一般“三違”

      1.巷道貫通、透窩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罰款100元。

      2.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罰款200元/次。

      3.采區導線未按規程施測兩遍的,罰款100元/次。

      4.有水患威脅,不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罰款200元/人處。

      5.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門施工的,罰款200元/處。

      6.測量人員未及時測定迎頭停頭位置,造成損失的,罰款200元/人。

      7.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巷柱的主要責任人,罰款500元/處。

      8.排水系統不能正常運轉的責任人,罰機電礦長、工程師各200元/處。

      9.工作地點積水疏排不及時,影響生產的責任人罰款50元/處。

      第五部分 其它

      一、嚴重“三違”

      1.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罰款責任人500元/人。

      2.必須現場交接班的固定崗位人員在設備運行中睡崗、脫崗的,罰款100元/次。

      3.在地面打架的作下崗處理并罰款1000元/次,在井下打架的作下崗處理并罰款2000元/次,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次。參與打群架的,罰款1000元/人次并予以開除,單位負責人罰款2000元/次。造成嚴重傷害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4.瓦斯超限作業的,罰責任人500元。

      5.破壞通防、安全監控系統等安全設施的;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作下崗處理并罰款500~1000元/人。

      6.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換牌放炮”制度違章放炮,未造成事故的作事故分析處理,罰值班礦長500元并停工反省;罰安全員300元、瓦檢員300元、班長300元、放炮員300元。造成事故的負責賠款安全費用的15%,并上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7.違反“五不發”制度發放炸藥、雷管的,罰款50元/次。

      8.采掘工作面不按規定存放火工品的,罰款200元/次。

      9.井下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電纜的,罰款200元/次。

      10.井下在用電纜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口等嚴重失爆仍繼續操作設備的,罰責任人50元/人處。

      12.強行送電或約時停送電的,罰款200元/次。

      13.無安全設施進行斜巷運輸的,違反斜巷運輸“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規定的,罰款200元/人次。

      14.扒、蹬、跳運行中的車輛或乘坐皮帶的,罰款200元/人次。

      15.井口20米范圍內及井下無措施燒焊的,罰款100元/人次。

      16.空頂作業的,罰款200元/人次。

      17.不執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或發現有透水預兆強行作業的,罰責任人500元/人次。

      18.使用未裝設漏電保護的手持電動工具且無絕緣防護作業的,罰款100元/次。

      19.高處作業人員未使用安全帶的,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的,罰款50元/次。

      20.乘坐礦車、皮帶上下井的,罰款20元/人次。

      21.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安全科匯報,或隱瞞事故的,罰款責任人100元/次。

      22.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不停產整改的,罰款200元/人。

      23.無規程措施施工的,罰總工200元/次。

      2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作下崗處理并處罰款2000元。

      25.跟班管理人員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作下崗處理并處罰款2000元。

      2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作下崗處理并處罰款3000元。

      27.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后,不安排撤出人員的,罰款200元/次。

      28.攜帶香煙、火種下井的,罰款200元/人。

      29.必須現場交接班的固定崗位人員在設備運行中睡崗、脫崗的,罰款200元/次。

      30.酒后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作下崗處理并處罰款500元。

      31.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罰款20元/項。

      32.接到調度急救電話,未能做搶救準備工作,搶救工作不及時出現問題的責任人,罰款500元/人。

      33.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罰款200元/次。

      34.其它經煤礦檢查人員或上級檢查部門分析認定屬于嚴重“三違”的,罰款500元/次。

      35.違章安排無爆破證人員到炸藥庫領取火工品的罰款2000元,炸藥庫發放員違章發放的罰款1000元。

      36.隊級以上管理人員罵人的,罰款1000元/次;動手推人、打人的罰款5000元并作下崗處理。

      37.不服從礦方管理的隊級以上管理人員,第一次罰款1000元,作出書面公開檢討并作停職反省10~15天,期間無工資;第二次作下崗處理。

      38.使用礦車運送火工品時,炸藥須放在專用炸藥箱內并上鎖;雷管須放在專用雷管箱內專人運送,不得使用礦車運送。違者罰款500元/次。

      39.放炮未使用炮泥、不按規定封孔的,罰款50元/眼。

      40.崗位人員上班遲到者,罰款20元/次;早退者罰款50元/次。普通員工曠工罰款200元/次,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予以開除。副科級干部曠工罰款400元/次,礦級領導曠工罰款500元/次。

      41.在礦區內嚴禁亂搞男女關系。發現第一次罰款2000元并搬出礦區,如屢教不改的罰款2000元并作開除處理。

      二、一般“三違”

      1.放炮不執行站崗掛牌吹哨制度的班組長、放炮員,罰款50元/人次。

      2.采用放炮工藝時,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罰款50元/次。

      3.處理拒爆、殘爆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的,或不按規程處理的,罰款50元/次。

      4.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罰款200元/次。

      5.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落鎖存放或不使用專用炸藥包背送炸藥的,罰款100元/次。

      6.放炮器拖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罰款100元/次。

      7.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專用硐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罰款50元/次。

      8.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罰款50元/次。

      9.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罰款50元/次。

      10.放炮員或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公司、礦規定的,罰款50元/次。

      11.放炮員丟失雷管或火藥的,罰款500元/次。

      12.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炸藥箱或雷管箱內的,罰款500元/次。

      13.坐在炸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罰款50元/次。

      14.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罰款500元/次并作下崗處理。

      15.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爆破的,罰款100元/次。

      16.炮眼封泥長度小于規程規定的,罰款50元/次。

      17.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超爆的,罰款200元/次。

      18.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罰款100元/次。

      19.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罰款100元/次。

      20.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罰款200元/次。

      21.起爆后,不將母線從放炮器可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罰款100元/次。

      22.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罰款50元/次。

      23.將礦燈帶入炸藥庫內的,罰款100元/次。

      24.一個采煤工作面同時使用兩臺放炮器爆破的,罰款200元/臺。

      25.違反誰聯炮誰放炮制度的放炮員,罰款100元/次。

      26.當班剩余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放炮員,罰款200元/班。

      27.在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的,罰款200元/人。

      28.將電雷管或炸藥裝入衣袋的,罰款200元/次。

      29.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罰款20元/發。

      30.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罰款200~500元。

      31.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罰款20元/件。

      32.不按規定使用瓦檢便攜儀的或不按要求攜帶瓦檢便攜儀的,罰款50元/次件。

      33.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罰款20元/人。

      34.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罰款100元/人。

      35.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罰款20元/處。

      36.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罰款30元/次。

      37.焊接人切割受力構件或有壓力的容器的,罰款20元/次。

      38.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罰款50元/次。

      39.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罰款100元/次。

      40.其它經煤礦檢查人員或上級檢查部門分析認定屬于一般“三違”的,罰款50元/次。

      三、輕微“三違”

      1.井下脫帽休息的,罰款20元/人。

      2.穿化纖衣服下井的,罰款20元/人。

      3.在乘人車時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或乘坐人車不文明、不規范的,罰款10元/次。

      4.其它經煤礦檢查人員或上級檢查部門分析認定屬于輕微“三違”的,罰款30元/次。

      第六部分 鉆孔施工

      1.鉆孔施工設計不符合有關規范或缺項的,礦處罰工程技術人員300元/次,不接受礦處罰的,交由煤管站處罰3000元/次,無打鉆設計的處罰5000元/次。

      2.鉆孔施工現場未標明中腰線和鉆孔位置指導施工的,礦處罰工程技術人員300元/次,不接受礦處罰的,由煤管站按19號文件處罰責任人5000元/次。

      3.不按設計或鉆孔變動通知書施工鉆孔的,礦處罰值班礦長300元、罰安全員100元、罰瓦檢員50元、罰鉆工50元,不接受礦處罰的,由煤管站按19號文件處罰責任人5000元/次。

      4.施工現場無設計圖紙安全技術措施、皮尺及記錄本中任何一種的,礦處罰值班礦長300元、罰安全員100元、罰瓦檢員50元、罰鉆工50元,不接受礦處罰的,由煤管站按19號文件處罰3000元/次。

      5.施工現場記錄不規范或缺項的,當班安全員、瓦檢員、帶班礦領導不驗收進尺履行簽字的或由別人代簽的,礦處罰值班礦長300元、罰安全員100元、罰瓦檢員50元、罰鉆工50元,不接受礦處罰的,由煤管站按19號文件處罰5000元/次。

      6.不組織鉆孔單孔驗收的、驗收鉆孔與鉆孔設計嚴重不符的,或鉆孔驗收不按規定審核簽字及由別人代簽的,礦處罰礦長300元、罰總工程師300元,不接受礦處罰的,由煤管站按19號文件處罰10000元/次。

      7.鉆孔施工成果圖不規范或缺項的,礦處罰工程技術人員300元/次,不接受礦處罰的,由煤管站按19號文件處罰5000元/次;無鉆孔施工成果圖或鉆孔施工成果圖有嚴重缺陷不能指導生產的礦處罰工程技術人員300元/次,不接受礦處罰的,由煤管站按19號文件處罰10000元/次,并責令重新施工鉆孔。

      本條例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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