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部門檢查罰款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8-02 16:58
來源:煤礦安全網
一、行管部門(軟硬件)安全檢查罰款,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責任人、責任單位罰款標準:
1、屬礦方要求完成生產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需要,被行管部門罰款,100%由礦方承擔。
2、礦方實行有疑必探,行管部門檢查實行有掘必探被罰款100%由礦方承擔。
3、防突方面利用現有人、財、設備盡力而為,經分析此方面根據責任大小、程度按礦六、責任人四的比例落實。
4、屬礦方和責任人共同責任,各承擔50%,其中:
礦長6%、總工6%、當班當事值班礦長6%、責任單位或責任人6%、采礦副總4.5%、機電副總4%、安全礦長4%、機電礦長3.5%、生產礦長4%、跟班副礦長2%、安全科長1%、通防科長1%、生產技術科長1%、地測科長1%。按比例分攤,賠償到人。
5、屬責任人或相關責任人負完全責任的,承擔100%,其中:
礦長12%、總工12%、當班當事值班礦長12%、責任單位或責任人12%、采礦副總9%、機電副總8%、安全礦長8%、機電礦長7%、生產礦長8%、跟班副礦長4%、安全科長2%、通防科長2%、生產技術科長2%、地測科長2%。按比例分攤,賠償到人。
三、行管部門(軟硬件)安全檢查罰款,超過五萬元以上,通過分析責任大小,實行“三崗”(待崗、換崗、下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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