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一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一五一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安全教育與培訓的目的,是為了了解近期頒發的與煤礦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本崗位安全職責及工人入井的有關規定;熟悉煤礦災害事故發生規律,防止事故發生;掌握自救互救和創傷急救知識;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從而,提高防災、抗災和自主保安的能力;學習近期典型事故案例,從中吸取教訓,杜絕“三違”現象;通過培訓、復訓考核合格,具備入井實習和從新簽證獨立上崗的資格。安全教育與培訓達到目的,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各級領導嚴格執行。
1、公司主要領導必須重視和支持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必須配置一名專職領導和專門的培訓機構負責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
2、培訓教師隊伍,必須按照安全教育與培訓教學大綱的要求配置,并取得教師資格證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100﹪培訓,并持證上崗;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有相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率必須達100﹪;培訓必須有檔案記錄。
4、每次培訓必須有培訓申請、培訓計劃、培訓時間,課程安排、培訓教案等內容。
5、培訓不能走過場,必須按照安全教育與培訓教學大綱對各工種的課時要求進行嚴格培訓;嚴格執行教、考分離制度。
6、車間、連隊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必須做到經常性、制度化;堅持每周星期一的安全學習和班前會制度,學習安全規程、技術措施、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等;至少每半年要脫產培訓一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8小時。
7、凡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人員,按規定必須參加新工人入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72小時;考試合格后,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然后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所有入井生產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小時;公司應支付員工在安全教育、培訓期間的工資;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及考核結果,應當記錄存案。
9、對調換工種和采用新工藝作業的人員,必須重新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0、公司必須從噸煤安全費用中按一定比例劃出安全教育與培訓經費,支持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