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城煤礦關于工傷事故上報的規定
沛城煤礦關于工傷事故上報的規定
一、為認真落實《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監監察條例》、《勞動保護法》等規定,保障職工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擺正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規范工傷申報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二、上報工傷的規定:
(一)輕傷事故的上報
1、事故發生后, 現場人員必須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向調度室、安監站匯報,并保護好現場。
2、安監部門接到報告后赴現場堪察,了解事故經過及現場情況。
3、出現事故的單位必須在當班班后及時向安監部門提供受傷經過及原因,協助安監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寫出工傷申請報告,否則不作工傷對待。
4、受傷人員辦理輕工傷手續必須出示醫院檢查證明,區隊工傷報告,否則不辦理輕工傷手續。
(二)重傷工傷的上報
1、事故發生后, 區隊長、班組長或現場人員必須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安監部門匯報。
2、有關領導、安監部門的人員要積極組織事故搶救,認真堪察事故現場。
3、出現事故的單位必須協助事故調查人員作好事故的調查,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訂防范措施。
4、重工傷的確定、上報礦,礦按有關重工傷上報的程序辦理。
三、24小時內上報工傷申報報告,否則不視工傷對待。
四、凡隱瞞事故不報,謊報事故的按礦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凡在事故調查中提供假證明、隱瞞事故真象、阻礙事故調查的按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