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管理,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安全監控系統對礦井安全生產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標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制定。本制度未明事項,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一章 組織機構
成立安全監控系統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經營副礦長、紀委書記、副總工程師
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辦公室,調度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監控中心的主任兼辦公室副主任。
工作人員:調度室監控中心全體人員、機電科主管供電人員、生產科主管通風人員。
第二章 責任劃分
礦總工程師負責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全面管理,通風副總工程師是安全監控系統的具體負責人,負責安全監控系統關于“一通三防”的技術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技術指導工作。
安全監控系統是礦井瓦斯災害預防的重要手段,系統涉及煤礦通風、監控、供電等多個專業領域,調度室監控中心是安全監控系統的主要管理部門,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等科室對安全監控系統負有共同管理責任,具體分工如下:
調度室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維護及管理,監控分站、斷電儀故障的處理,審查和監管對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與“一通三防”有關的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方案是否符合有關“一通三防”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要求,組織協調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和拆除,監控、通信電纜的管理與檢查,配合機電科對巷道內的監控、通信電纜統一規劃,確保安全監控設備能夠正常運行;負責對收集到的安全監控信息做好分析處理工作,并對礦領導和上級單位或部門做好準確的信息傳遞工作;統一協調布置安全監控管理工作。
生產技術科:協助審查和監管對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與“一通三防”有關的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方案是否符合有關“一通三防”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要求,負責各類傳感器安裝地點設置的審核,負責對《安全監控設備安裝(拆除)申請單》的審核,保證滿足“一通三防”的要求。
機電科:負責對巷道內的電纜進行統一規劃,以保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有關規定,并負責對《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的審核,保證滿足斷電范圍要求。
安檢科:協助調度室監控中心對各單位的監控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分站、傳感器以及監控電纜等)進行監督檢查。
供應科:負責通信、監控電纜的發放及回收;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購置,提供符合煤礦監控要求的監控設備和電纜。
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要的安全監控設備(包括瓦斯、開停、斷電/饋電、溫度、風速、一氧化碳、煙霧、風筒、攝像頭、水位、負壓、煤位、風門、水壓、風壓等各類傳感器及監控分站、纜線、控制裝置、接地線等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并積極協助監控中心完成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拆除、回收及傳感器線路故障處理工作,每月最后一天下午17:00前將本月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隱患自查臺賬、監控設備臺賬以紙質版的形式加蓋公章后報至調度室監控中心。
責任區設備、纜線責任劃分
在變電所、泵房、絞車房等硐室安裝的監控通信設備,由首先使用的單位負責安裝,由最后使用的單位拆除。安裝、維修好的監控設備經監控中心安全監測監控工與變電所人員共同驗收確認合格后由機電一隊負責管理。設備的完好、防松標記、防爆標記、設備管理牌、日常維護等工作由機電一隊負責。
水壓監測系統的安裝、拆除、設備的完好由探防隊負責,防爆標記粘貼、設備管理牌、日常維護由探防隊負責,數據的分析及運行狀況的監視由生產科負責。
頂板壓力監測系統由綜采工作面安裝或拆除單位負責安裝或拆除,綜采隊負責維護和管理;調度室監控中心負責主通信傳輸數據的暢通;生產科負責經驗數據的分析及運行狀況的監視。
機電二隊負責總回風巷、回風繞道及所管轄區域內的監控線路、通信線路、監控設備的管理與日常維護。
軌道運輸大巷、采區軌道集中巷等運輸隊管轄區內的監控線路、通信線路、監控設備由運輸隊負責日常管理。設備或線路出現故障確屬運輸隊無法處理時,運輸隊要及時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監控中心對設備、線路進行檢修或更換。
通風隊負責辦理井下風門開關傳感器的安裝、拆除申請,及時通知并配合監控中心人員進行安裝、拆除;負責將拆除后的傳感器、纜線等回收升井。
各開拓、掘進工作面安裝的監控通信設備、電纜由使用單位負責安裝、拆除,設備的完好、防爆標記、設備管理牌、日常維護等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設備出現故障時由監控中心負責維修和更換。開拓掘進巷道及采煤工作面(自大巷電纜拐點以內含跨越巷道處)的監控線路、通信線路、監控設備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與日常維護。
第三章 安全監控設備的設計、安裝、拆除
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安全監控設備安裝(拆除)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前三天(特殊情況例外)提出安裝(拆除)申請,申請單后必須附有經相關部門審批過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的監控系統圖和供電系統圖,否則,不予辦理手續。申請手續完備后并提交調度室監控中心。回風流中增設甲烷傳感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應盡可能做到集中布置,調度室監控中心、機電科負責監督。特殊情況不能做到集中布置的,責任區隊必須寫出請示,經調度室監控中心、機電科認證后,由調度室監控中心、機電科協商制定出合理的安設方案)。當施工地點、通風系統、工作面的供電發生改變,需改變安全監控系統相應的設備或各種參數時,施工單位必須再次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并在施工前及時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進行相應的安裝。拆除監控設備以及與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進行。安全監控設備在入井安裝前,調度室監控中心必須在地面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合格,并經機電科專職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裝。
必須設置安全監控設備的工作面,在開工或投產前必須裝備完善安全監控設備,并經調度室監控中心和機電科、生產技術科、安檢科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否則不得開工或投產。
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濃度超限聲光報警和斷電/復電控制功能: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濃度時,聲光報警;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斷電濃度時,切斷被控設備電源并閉鎖;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自動解鎖;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含甲烷傳感器、分站、電源、斷電控制器、電纜、接線盒等)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瓦斯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掘進工作面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0%時,聲光報警;掘進工作面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5%時,切斷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掘進工作面甲烷濃度低于1.0%,自動解鎖;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0%,聲光報警,切斷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低于1.0%,自動解鎖;被串掘進工作面進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0.5%時,聲光報警、切斷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閉鎖;當被串掘進工作面入風流中甲烷濃度低于0.5%,自動解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風筒風量低于規定值時,聲光報警、切斷供風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局部通風機或風筒恢復正常工作時,自動解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大于3.0%,必須對局部通風機進行閉鎖使之不能起動,只有通過密碼操作軟件或使用專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鎖;當掘進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于1.5%時,自動解鎖;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含分站、甲烷傳感器、設備開停傳感器、電源、斷電控制器、電纜、接線盒等)故障或斷電時,聲光報警、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接通電源1分鐘內,繼續閉鎖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嚴禁對局部通風機進行故障閉鎖控制。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相關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監控工在現場監護。
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監控設備供電電源,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井下安全監控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不得存在失爆現象,設備必須安裝完整,不得有缺少螺絲、平墊、彈簧墊現象,電纜進線喇叭嘴、空喇叭嘴應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監控分站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斷電范圍內;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室監控中心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井下新施工項目(包括鉆場、泵窩、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和機電科、調度室監控中心結合,對電纜重新進行規劃、布置,按照標準要求吊掛。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監控電纜(包括光纜)應吊掛在電力電纜的上方,且和電力電纜(包括照明電纜)之間的距離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現通信、監控電纜與電力電纜吊掛混亂、不符合要求,調度室監控中心不予接線,嚴禁投入使用。
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在開口時,在掘進工作面先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當工作面通尺達到25米時,及時在掘進工作面回風巷內再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
安全監控設備拆除時,施工單位必須把監控設備、配件及電纜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電纜的總長度不得低于發放長度的90%,并且保證每段長度不低于200米,機修廠負責監督落實,回收電纜按企管科材料管理辦法執行。設備及電纜不回收,或回收達不到要求的按照設備、電纜的原價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施工單位要根據實際需求領取通信、監控電纜,不得隨意積壓、存放,一個施工地點存放量不得超過500米。其它設備及材料必須在5天內交到調度室監控中心,交回數量與發放時數量要相同,否則按原價賠償。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照生產科和調度室監控中心的安排,及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安全監控設備拆除申請單》,嚴格按措施和審批要求在一天內拆除進風順槽內所有監控設備,保留回風順槽內監控設備并正常運行,嚴禁私自拆除監控設備。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裝單位應在調度室監控中心的指導下將需要增設的安全監控設備及線路安裝好(電源線、控制線由安裝單位提供,供電圖紙由機電科提供,分站電源及控制信號由機電一隊負責接通),保證工作面正常回采。
采煤工作面在回撤前,應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并按掘進工作面布置監控設備。
需要拆除監控設備的單位應按照調度室監控中心的要求把所有的監控設備及電纜回收并升井交到指定地點。電纜拆除后,其它電纜應按要求吊掛整齊。
安全監控設備的交接必須在現場進行,由調度室監控中心組織,交出單位、接收單位派人參加,現場簽字確認。
調度室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回收和檢修工作。
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維護
安全監測監控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瓦斯檢查工每班要用瓦斯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值班人員。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如果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應在甲烷傳感器懸掛點懸掛瓦斯便攜儀,并在8小時內更換校準的甲烷傳感器。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機房值班人員應填寫故障記錄。綜采面、膠帶大巷檢修或更換傳感器影響供電的要提前與變電所和被影響單位聯系。
入井的管理人員一旦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處理(甲烷傳感器誤差:0-1%CH4誤差為±0.10%CH4,1-3%CH4誤差為真值的±10%,3-4%CH4誤差為:±0.30%CH4)。
施工單位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保證在掘進工作面迎頭的甲烷傳感器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面迎頭不超過5m。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距老塘側土袋墻、切頂線或擋風簾及上幫不大于800mm、不小于2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mm(以傳感器進氣口計算),距巷幫不小于200mm。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距煤幫不大于10m,距頂板不大于300mm(以傳感器進氣口計算),距巷幫不小于200mm。采掘工作面回風側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距回風口10-15m處(有車場的距車場交叉口10-15m處);有新鮮風流匯入處必須在風流交叉口前10-15m處增加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支護良好、無滴(淋)水的巷道內,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以傳感器進氣口計算),并粘貼“甲烷傳感器校驗標簽”。
甲烷傳感器經過大于4.0%的甲烷沖擊后,必須在8小時內進行更換,并將受沖擊的甲烷傳感器交送調度室監控中心檢修。
井下的監控設備由所在單位的現場負責人負責使用和管理。
風筒傳感器的設置標準:
1、安裝地點應無淋水,不影響行人,維護方便。
2、掘進工作面:風筒傳感器吊掛在迎頭第一節風筒的末端,兩叉口緊貼風筒。
3、風筒傳感器的固定必須將上面的鐵環用8#鐵絲綁在吊掛風筒的鐵絲或頂梁上防止傳感器脫落。放炮掘進的工作面在爆破前現場負責人指派專人將迎頭風筒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移到安全位置,移動過程中要保護好傳感器、接線盒及航空插頭,時刻注意避免纜線交叉、纏繞,保證航空插頭緊貼傳感器插口。爆破后應及時移動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等,由現場負責人指派專人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處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
1、單臺設備:甲烷傳感器安裝在機電設備風流上風側10-15m處;
2、多臺設備處: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設備集中放置長度不超過20m的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迎風側第一臺設備上風側5-10m處;集中放置長度超過20米的,增設一臺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為20m第一臺設備上風側10-15m處。
3、采掘工作面回風流施工煤層鉆孔的液壓鉆機下風側5-10m處應吊掛一臺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風速傳感器設置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巷道前后10m范圍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通風部門能準確計算風量,通風隊能準確測量風速的地點。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支護良好、無滴(淋)水的巷道內,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工作面溫度傳感器距回風口以里10-15m。
煙霧傳感器安裝在膠帶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應垂直懸掛在支護良好、無滴(淋)水的巷道內,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
風門開關傳感器主機安裝在主、副風門的風門體上,磁鐵安裝在活動門上,磁鐵距主機距離不超過40mm,主機(磁鐵)上沿距風門上沿100-200mm,固定牢固。主、副風門之間安裝風門語音報警器,并固定在巷幫上。主要傳感器布置圖參見附件。
使用中的傳感器和監控設備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機載式甲烷傳感器管理:
1、井下作業所使用的掘進機、采煤機、電機車、耙裝機等自帶的甲烷傳感器由調度室監控中心在地面調校室進行調校。
2、管理機載式甲烷傳感器的區隊,自設備入井之日起,必須每隔7天由管理該設備的單位機電隊長或機電班長將甲烷傳感器送至調度室監控中心調校室調校。
3、管理機載式甲烷傳感器的區隊,在機載式甲烷傳感器入井前,必須把機載式甲烷傳感器的型號、廠家、設備編號、煤安證編號、防爆編號等相關信息報調度室監控中心登記,并把所需調校甲烷傳感器的設施交付到調度室監控中心。
4、除使用重慶煤科院的甲烷傳感器外,其他廠家的甲烷傳感器應及時交備用甲烷傳感器至調度室監控中心。
安全監控設備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
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調度室監控中心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h-48h方能入井,隔爆型防爆電氣設備經機電科專職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后方能入井。
調度室監控中心每隔7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相關規定調校一次。在用甲烷傳感器應在井下調校,調校的同時應對瓦斯斷電閉鎖功能和數據跟蹤誤差進行測試。
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具體規定:
1、調度室監控中心是全礦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主管單位,負責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調度室監控中心的安全監測監控工是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具體操作人員,各單位電工配合安全監測監控工完成斷電測試工作及試驗完后的送電工作,變電所值班人員負責斷電測試完后變電所設備的送電工作。被試驗單位和變電所值班電工應積極配合并做好準備工作。
2、調度室監控中心應在試驗前將瓦斯超限斷電試驗計劃(包括試驗地點和時間)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特殊情況下可用電話臨時通知)。
3、試驗人員在試驗前應在試驗地點用電話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需變電所送電時),到試驗地點按相關規定進行必要檢查,確認具備試驗條件后,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待試驗人員按照規定試驗完畢并確認具備送電條件后,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需變電所送電時)接到試驗完畢的通知后,按照規定程序送電(詳見《城郊煤礦供用電管理制度》),同時變電所值班人員要做好試驗前后的記錄,包括通知時間、試驗人員姓名、試驗地點及相關設備執行斷電情況等內容。
4、嚴禁被試驗單位及其它相關單位,利用斷電試驗時間打開相關設備進行檢修。需檢修時應按礦相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5、試驗人員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吊掛、設備是否完整、瓦斯電是否解鎖等,確認無誤后,填寫調校記錄,相關人員簽字,并電話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后,方可離開現場。
6、當試驗人員發現斷電異常時,應立即向調度室(電話:200)和機電科(電話:5183)匯報,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機電一隊(需斷高壓供電部分的)、被試驗單位檢查設備,查明原因(需停電檢修時按礦相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如因工作面隔爆開關故障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隔爆開關使用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調度室監控中心必須對其升井檢修。
井下巷道內用于吊掛通信、監控電纜的專用電纜鉤,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懸掛其它電纜。井下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愛護通信、監控電纜,不得隨意破壞。
因施工需要變更軌道運輸大巷、膠帶運輸大巷、采區集中巷等主要巷道內的監控線路及監控設備時,施工單位應提前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施工完畢后應將電纜整理好并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日常維護單位驗收。
監控主通信電纜必須使用MHYVP1*2*7/0.47或MHYVRP1*4*7/0.52的監控電纜,分站至傳感器電纜必須使用MHYVR1*4*7/0.52或MHYVRP1*4*7/0.52的監控電纜,傳感器電纜的單根長度應與其使用長度相當,以減少監控電纜的中間接頭,不能確定電纜使用長度的原則上單根長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
施工單位監控線路出現故障,監控信息傳輸不到地面時,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安排處理,在兩小時內處理完畢。
第五章 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的裝備及信息處理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8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應使用錄音電話。
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礦井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安全監控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室值班人員,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調度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同時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記錄備案。
當安全監控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安全監控系統工作主機和備用機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并不得兼作他用。
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值班人員發現安全監控系統通信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及時通知調度室分管領導和安全監測監控工,寫明原因,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
工作面停風匯報程序:
1、調度臺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礦領導、通風副總、生產科通風組、機電科、通風隊匯報。
2、停風時間達到10分鐘及以上時,調度臺值班人員應立即向礦長、總工程師、值班礦領導、通風副總、生產科通風組、機電科、通風隊匯報。
瓦斯異常匯報程序
1、瓦斯濃度比正常高出0.1%時,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向監控中心主任、生產科通風組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查明原因。
2、瓦斯濃度比正常高出0.2%時,調度臺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向監控中心主任、生產科通風組、通風副總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查明原因。
3、瓦斯濃度達到0.5%時,調度臺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臺匯報,調度臺應立即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通風副總、調度室主任、生產科通風組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查明原因。
4、瓦斯濃度達到0.8%及以上、小于1.5%的,調度臺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臺匯報,調度臺應立即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通風副總、調度室主任、生產科通風組匯報,并要求發生瓦斯超限地點立即停止生產,查明現場超限原因。
5、瓦斯濃度達到1.5%及以上的,調度臺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臺匯報,調度臺應立即向值班礦領導、總工程師、通風副總、調度室主任、生產科通風組、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礦長匯報,并要求瓦斯超限地點立即停止生產、撤出人員、查明現場超限原因。
甲烷傳感器報警的處理程序
1、出現甲烷傳感器報警后,首先要界定是瓦斯超限還是傳感器誤報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都屬于瓦斯超限:
①采掘工作面及回風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風流瓦斯濃度≥0.8%;
②采區回風巷風流瓦斯濃度≥0.8%;
③被串工作面進風流瓦斯濃度≥0.5%;
④打鉆鉆孔施工點回風側5m內瓦斯濃度≥0.8%;
⑤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濃度≥0.7%;
⑥有計劃排放瓦斯,第一匯風點下風側10m處瓦斯濃度≥0.8%;
⑦其它地點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范圍。
2、現場發現瓦斯超限的處理
①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濃度超過0.7%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②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③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嚴禁爆破。
④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⑤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⑥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0.8%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⑦對有計劃排放瓦斯過程中,第一匯風點下風側10m處瓦斯濃度超過0.8%時,必須立即停止排放。
⑧被串工作面進風流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⑨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3%的,必須編制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由通風隊隊長組織排放;現場排放時必須控制風流排放瓦斯:掘進工作面采取延接風筒的方法,注意風筒要逐漸對接,嚴禁一風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其它地點可以采取設置導風障、打開壓風管等方法,逐漸吹散積聚的瓦斯;處理過程中在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吊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至少2臺),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光干涉式瓦斯檢測儀檢查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任何時間不得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瓦斯濃度超過3%的,必須對瓦斯超限區域進行封閉,并設置警戒;嚴格按瓦斯排放制度編制排放瓦斯專項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由救護大隊進行瓦斯排放工作,嚴禁任何人私自排放瓦斯。
⑩只有確定最高瓦斯濃度穩定在0.8%以下,且經生產科、調度室、安檢科、機電科有關人員驗收確認符合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現場正常施工。
3、甲烷傳感器超限報警的處理
當甲烷傳感器超限報警時,值班調度人員按下列要求執行:
①下達命令:當監測系統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時,礦調度室值班人員立即命令現場負責人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向礦值班領導匯報;
②現場執行:現場負責人接到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命令后,必須立即組織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撤到有電話的安全地點待命,切斷工作區域內的電源。以上工作完成后,立即向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匯報;
③現場確認: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接到現場負責人執行完命令的匯報后,再命令現場負責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瓦斯超限現場進行探查確認,然后立即將探查結果向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匯報,調度室值班人員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進行匯報;
④指揮處理:礦值班領導接到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匯報后,負責及時召集通風副總、生產技術科、通風隊等相關人員,根據瓦斯超限地點的地質構造、通風狀況分析瓦斯超限原因按有關規定指揮處理,并立即安排通風管理人員到現場進行處理;
⑤調度記錄:礦調度室值班人員將處理過程詳細記錄入瓦斯超限臺賬。
對現場已拆除的分站和傳感器,調度室監控中心機房值班員當班要在監控主機上刪除其端口設置。與安全監控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對監控設備進行開、停操作。
第六章 制定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
調度室監控中心應制定安全監測監控工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安全監控人員(包括安全監控負責人、安全監控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監控機房值班員、安全監測監控工等)必須持證上崗。
調度室監控中心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志;(7)安全監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調度室監控中心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七章 獎 罰
每個月對各單位的安全監控系統進行考核,前3名的單位對機電隊長獎勵500元,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200元;后三名罰機電隊長500元,隊長、書記、技術負責人各200元。對安全監控系統考核的相關組織人員根據職責和工作量大小獎勵200-500元。
新開的工作面或監控設備需要變更的地點未及時填寫《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的,罰責任人100元。
安全監控設備的交接必須按調度室監控中心安排的時間進行,對不按期參加的單位罰隊長、書記各100元,機電隊長200元,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安全監控設備交接結束,參加交接的人員必須在現場簽字,對存在的問題要如實填寫在交接單上,對拒簽、錯簽的,罰責任人100元,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將嚴肅追究責任。
沒有安裝監控系統而私自施工的地點罰責任單位3000元,罰責任人500元,并對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通風隊施工進回風巷道內主要風門時必須在風墻兩側各留6個1寸的穿墻孔并埋好穿墻管,每少一處罰通風隊100元,分管副隊長50元。
風門施工好后通風隊要及時辦理風門開關傳感器安裝手續,填寫風門開關傳感器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并按審批流程送相關科室審批,未及時填寫申請單罰分管副隊長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
風門拆除后通風隊要及時辦理風門開關傳感器拆除手續,填寫風門開關傳感器安全監控設備拆除申請單,并按審批流程送相關科室審批,未及時填寫申請單罰分管副隊長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
《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填寫不規范,罰責任人100元。
《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審批不嚴、出現錯誤,罰審批人員各100元。
風門開關傳感器的安裝(拆除),通風隊必須提前2天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以便監控中心合理安排人員,對不通知或不按規定通知罰分管副隊長100元,隊長、書記各50元,情節嚴重的將嚴格追究責任。
需交監控中心的各類監控臺帳,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上交,不按規定上交的罰責任人200元。
監控設備需拆除的提前提交《安全監控設備拆除申請單》,不及時提交的罰責任人200元。沒有《安全監控設備拆除申請單》而私自拆除或停用監控設備的罰責任區隊2000元,罰責任人200元。
自監控設備拆除之日起,兩天內未上交的罰責任人200元;設備上交出現不完好的,根據設備價格對等處罰。
對管轄區域的監控設備不整潔,線纜不整齊的一處罰責任人100元。甲烷傳感器、風筒傳感器上有噴漿料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責任人500元,現場負責人500元,隊長、書記各200元。
由于管理不善,導致瓦斯顯示異常數據的由調度室監控中心負責組織追查,并罰責任單位3000元,現場負責人500元,隊長、書記各500元,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對監控設備保護不善導致損壞的,除照價賠償外,另罰責任單位1000元,根據情節輕重罰責任人500-1000元,現場負責人500元,隊長、書記各200元。
各類傳感器沒有按照規定位置吊掛的,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監控設備不完好,出現失爆的根據情節輕重罰責任單位1000-3000元不等,罰責任人500-1000元不等,情節嚴重的按“嚴重三違”處理。
監控設備無法實現應有的功能,根據情節輕重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罰責任人200-300元。
監控設備故障的處理不及時或不積極的罰責任人200元/小時。
各類傳感器沒有按規定定期調校的,罰責任人200元。
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按程序匯報的罰責任人100-500元不等。
在日常的各項、各級檢查中被查出監控系統問題的根據情節輕重罰責任人100-1000元,造成重大影響的按“嚴重三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