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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三違”管理辦法(三違界定標準)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6-19 08:5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三違”管理辦法(三違界定標準

        附件一

        第一部分

        煤礦頂板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 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架間距離超過0.5米或液壓支架前梁距煤幫距離超過0.5米沒有采取支護措施并拒絕處理者;

        2、 工作面撤架時三角區不按規定支護頂板者;

        3、 摩擦柱、液壓柱失效拒絕處理的責任者;

        4、 架棚時卡纜反鎖、缺少板銷的責任者;

        5、 割煤時追機拉架滯后達到6個支架者。

        6、 吊鏈掛在單體柱上拖拉設備者;

        7、 支架護幫板未按規定打出者;

        8、 非頂溜作業的情況下,液壓支架操作完畢后,操作手把沒有打到“零”位者;

        9、 錨桿巷道(包括錨噴巷道)距迎頭5m范圍內已施工好的錨桿、錨索中失效或不合格錨桿達到3根或錨索達到1根而未及時做標記進行處理者;

        10、 金屬網網頭、網邊未按規程要求搭接者;

        11、 綜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過7度的責任者;

        12、 進入前溜內展網的責任者。

        二、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3、 采掘工作面出現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撐頂板,又未采取臨時措施者;

        14、 回采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的寬、高達不到安全規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處理繼續生產者;

        15、 掘進工作面出現傘檐未按規定處理繼續作業者;

        16、 進入采面前溜機道作業時未按規定閉鎖溜子、護幫板未打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支護頂幫、找掉的責任者;

        17、 開掘工作面開口、貫通不按措施執行者;

        18、 工作面有冒頂危險不采取措施強行作業者;

        19、 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規程措施要求設置防崩倒裝置放炮的責任者;

        20、 進、回風超前支護的支護長度、支護數量及支護方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21、 在前溜機頭回柱未停前溜、機組、轉載機者;

        22、 采煤面未閉鎖轉載機進入轉載機內作業者;

        23、 綜采工作面溜子、轉載機未停機時,在溜子機頭正對面或在溜子無擋板區段作業者;

        24、 未按規定配備錨桿拉力、錨索漲拉儀作業或沒有做錨桿拉力試驗的責任者;

        25、 進入煤幫作業未進行敲幫問頂或未設專人觀山的責任者;

        26、 采面拉排頭架時,端頭范圍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進行拉架的責任者;

        27、 進、回風隅角未按規定打切頂柱、戧柱者;

        28、 進入后溜作業未按規定閉鎖溜子、閥組手把未打到零位、無人看護的責任者;

        29、 進、回風隅角懸頂距超規定拒絕打煤墻者;

        30、 前后溜運轉中司機脫崗者;

        31、 摩擦柱、單體柱、木點柱支設后未及時設防倒裝置者;

        32、 超前回棚、回柱的作業者;

        33、 破大塊炭時,將腿腳放在懸空大塊下面的責任者。

        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4、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無專門措施安排作業的責任者;

        35、 進入扒煤機、扒矸機、倒裝車作業范圍內的責任者;

        36、 隨意進入老塘、老空者;

        37、 拆碹、挑頂等作業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38、 采掘工作面過地質構造等特殊條件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39、 處理冒頂、維修失修巷道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40、 采掘工作面空頂或超控頂作業者;

        41、 錨索、錨桿未按規定使用錨固劑者;

        42、 開掘工作面未按照規程措施使用臨時支護者;

        43、 架棚、錨桿、錨索、超前錨桿施工不合格拒絕處理者。

        通 風 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4、 攜帶不完好的儀表(指通風瓦斯檢查設備)上崗者;

        45、 火藥箱存放點不符合規定者;

        46、 井下存放有火藥、雷管的箱未上鎖者;

        47、 各級管理人員、崗位人員、下井未按規定帶便攜儀者;

        48、 局扇供風地點,風筒距工作面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繼續作業者;

        49、 井下火藥庫火工品未按規定放置者;

        50、 未按規定運送火工品者;

        51、 攜帶礦燈進入火藥庫者;

        52、 違反火工品領退制度者;

        53、 違反規定裝配引藥者;

        54、 放炮母線、腳線的連接點未懸空者;

        55、 機組噴嘴堵塞或不霧化不處理而繼續使用者;

        56、 綜掘機組割煤未按規程規定開抽風機者。

        57、 采煤機、綜掘機在割煤時未開噴霧者;

        58、 隨意拆除、拆卸防塵設施者。

        二、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59、 無證放炮者;

        60、 火工品發放員脫崗者;

        61、 未執行雷管專人專號者;

        62、 瓦斯監測設施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或安裝位置不符合規定者;

        63、 瓦斯檢查員未做到“三對照”者;

        64、 瓦斯超限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未向有關部門匯報者;

        65、 擴散通風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繼續作業者;

        66、 不按措施用放炮方法處理煤矸卡倉者;

        67、 放炮母線同電纜、信號線掛在同一幫且距離小于0.3米者;

        68、 入井人員不隨身攜帶自救器者;

        69、 放炮員未按規定最后離開工作面;

        70、 放炮員的放炮鑰匙沒有隨身攜帶;

        71、 放炮時未按規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72、 未按規定線路檢查瓦斯者;

        73、 違反火工品管理規定,亂扔、亂放火工品者;

        74、 掘進頭看風機人員離開風機50米者;

        75、 裝藥量超作業規程規定者;

        76、 放炮時,撤人站崗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者;

        77、 放炮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78、 打抽放鉆孔未上汽水分離器的責任者;

        79、 打抽放鉆孔未邊打邊抽的責任者;

        80、 采掘工作面施工頂、幫錨桿時干打眼者;

        81、 多人裝藥放炮者。

        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82、 私自攜帶火工品上井者;

        83、 隨意拆開風筒或損壞通風設施者;

        84、 采掘工作面沼氣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的責任者;

        85、 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米范圍內沼氣濃度達到1.5%,機電設備未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者,或不聽瓦檢員指揮者;

        86、 主扇停風,未及時撤到安全地點者;

        87、 局扇停風,不撤離現場而強行作業的責任者;

        88、 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者;

        89、 放炮后未檢查工作面殘炮、瞎炮及支護等情況開始生產的責任者;

        90、 未按規定處理瞎炮者;

        91、 炮眼內出現異常情況裝藥放炮者;

        92、 未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單者;

        93、 不通風的巷道未及時設置警標、柵欄或密閉的責任者;

        94、 臨時停風的巷道未設置警標或未站崗者;

        95、 局扇供風地點沒有風電閉鎖的責任者;

        96、 隨意停開風機者;

        97、 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進行停、送電的責任者;

        98、 在井下、煤倉及其它地點無措施電焊、氣焊、噴燈焊的作業者;

        99、 無措施在井下照相、攝像者;

        100、 裝好藥后未及時放炮而從事其它工作者;

        101、 一次裝藥分次放炮者;

        102、 用殘眼裝藥放炮者;

        103、 最小抵抗線不符合規定強行放炮者;

        104、 用抽放管路做起吊點起吊重物者;

        105、 放炮和貫通未按規定派崗、站崗的責任者。

        運 輸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06、 開小絞車不關閉護繩板者;

        107、 猴車乘坐間距不符合規定者;

        108、 在絞車側面操作絞車者;

        109、 操作側擋繩板未插插銷開車運輸者;

        110、 支架裝車時用木楔、夾板堅固車輛者;

        111、 平巷推車,人員站在礦車兩側的責任者;

        112、 平巷推車,兩車相距不足10m的追車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13、 小絞車運輸中,使用不合格的聯接裝置者;

        114、 小絞車運行中,一手開車,一手拔繩者;

        115、 小絞車鋼絲繩銹蝕嚴重、有硬彎、死結而進行運輸者;

        116、 小絞車鋼絲繩繩頭、繩卡松動、殘缺或失效繼續作業者;

        117、 未按規定打信號開絞車、皮帶、溜子及機動車者;

        118、 絞車地錨松動、壓柱松動繼續使用者;

        119、 絞車滾筒壓繩板未壓緊或纏繩小于三圈繼續使用者;

        120、 絞車底座固定不合格繼續使用者;

        121、 鋼絲繩斷股、磨損或斷絲超過規定繼續使用者;

        122、 操作小絞車,不使用遠方按鈕或信號者;

        123、 電機車、人車司機未按規定鳴號者;

        124、 兩機車同方向、同軌道運行時,距離小于100m的追機者;

        125、 車場頂車不站崗或不掛尾燈(牌)者;

        126、 齒軌車運輸過風門不按規定停車,開關風門者;

        127、 齒軌車運行中,非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制動者;

        128、 齒軌車駕駛室超員乘坐者;

        129、 乘坐罐籠人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130、 罐籠運送人員時不進行檢身的責任者;

        131、 罐籠運送人員時不放好罐籠簾的責任者;

        132、 罐籠運送物料時不放好擋車器的責任者;

        133、 隨意拆除和損壞軌道絕緣者;

        134、 處理礦車掉道時,沒有按規定或措施操作者;

        135、 斜井、斜巷或平巷運輸超重、超高、超長、超寬“四超件”,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強行運輸者;

        136、 運輸過程中,車輛通過后,未按規定及時閉合阻車設施者;

        137、 在運輸系統中,聲光信號失靈或未安裝而繼續作業者(有聲無光不受此限);

        138、 運人電機車司機開車前未檢查人員乘坐情況,造成人員乘坐超員者;

        139、 人車無跟車工司機開車運行者;

        140、 人車、膠輪車、齒軌車司機和乘坐人員在運行中把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141、 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車輛,沒有設置合格的阻車設施者;

        142、 在行人井筒運送易滾動物件沒有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

        143、 在主要運輸大巷作業未設警戒牌作業者;

        144、 綜采工作面撤架或調架時,沒有躲開牽引鋼絲繩的波動范圍者;

        145、 無措施用溜子、皮帶運送材料、備件者;

        146、 坐在減速器上開皮帶、溜子者;

        147、 乘坐猴車、人車、膠輪車時,攜帶物件超規定者;

        148、 井下防爆車下坡時,熄火溜坡者;井下防爆車司機溜車啟動車輛者;

        149、 乘坐人車未停穩提前上下車者;

        150、 大巷運輸中,礦車未連接頂車運行者;

        151、 運輸區段跟車運輸者;

        152、 有架空線運輸大巷扛超長物件行走者;

        153、 運輸大巷架空線未停電,有可能觸到架空線但未采取措施而在其下方作業者;

        154、 使用開口環連接、捆綁進行運輸作業者;

        155、 無極繩運行中處理故障,騎繩作業者;

        156、 大巷內從車輛之間穿過者;

        157、 使用絞車前未進行試運轉、發現隱患未處理而繼續使用者;

        158、 使用絞車運輸前,未對沿途支護情況及安全設施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就開始運輸者;

        159、 推車過風門、風簾時,用車撞開風門、風簾者;通過后未及時關閉好風門、放好風簾者;

        160、 小絞車運輸中,兜屁股運行者;

        161、 停車未摘老鉤繩,絞車司機離崗者;

        162、 信號工發錯信號或不按信號規定開車者;

        163、 電機車前無照明、后無紅燈(牌)運行者;

        164、 斜巷或小井運輸中,下部車場車輛未停穩就摘鉤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165、 運輸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人放過警戒區域或不聽警戒人員阻攔強行進入警戒范圍內者;

        166、 小井提升不掛保險繩者;

        167、 小絞車不帶電放車者或在安有小絞車又可能造成跑車的地方,不掛絞車繩而下放空重車者(水平車場不受此限);

        168、 超掛車輛運輸的責任者;

        169、 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沒有切斷機車電源、沒有取下控制手把、沒有剎緊車閘者;

        170、 電機車司機在車外操作者;

        171、 運輸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錯道岔者;

        172、 放飛車者;

        173、 人員與物料同罐籠運行的責任者;

        174、 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而使用者;

        175、 運輸時車輛未提到位,站崗人員脫崗者;運輸區段,站崗人員不到位或人員不足的情況下,開始運輸作業的責任者;

        176、 運輸大巷、盤區輔運巷無證通行者;

        177、 通風科下屬各隊組和掘進隊、回收隊的零星運輸工作未辦理《零星工程責任書》或無跟班干部現場跟班的責任者;

        178、 非崗位人員乘坐齒軌車、無極繩絞車者。

        機 電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79、 電工作業時,個人勞保防護不齊全、不符合規定者;

        180、 檢修完畢未清理現場或清點工具就聯系送電操作者;

        181、 溜子、皮帶司機躺著操作設備者;

        182、 未按規定清煤或無措施觸及運轉設備轉動部位者;

        183、 設備運行中隨意拆卸防護欄、防護罩者。

        184、 工作面有人作業,機組主司機離開機組未將隔離開關專用操作手柄取下隨身攜帶者;

        185、 不生產、檢修時,機組搖臂未放置落地者;

        186、 乳化液濃度配比不合格者;

        187、 崗位人員監護運轉機械設施時看書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88、 現場處理電器設備出現一般性失爆的責任者;

        189、 私自甩掉某種保護、隨意改動整定值者;

        190、 液壓聯軸節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規定者;

        191、 高、低壓保險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192、 耙巖機沒有裝擋繩欄的作業者;

        193、 停電后不驗電、放電、就觸及電氣設備者;不按規定掛接地線者;

        194、 電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檢修設備電壓等級使用者;

        195、 除風機開關外,各類司機離開操作范圍30米未將開關打至零位者;

        196、 用麻花鉆桿打眼帶手套領鉆者;

        197、 起吊重物時,人員未避開重物墜落下方者;

        198、 乳化液、加壓泵吸空,設備仍繼續運行的責任者;

        199、 架空線附近(0.5米內)作業不使用接地裝置者;

        200、 扒煤機、扒矸機等鋼絲繩磨損超過規定(斷絲10%、斷股、挽圪瘩)作業者;

        201、 啟動綜掘機、轉載機未按規定撤離人員的責任者;

        202、 不按規定信號聯絡,而用其它方式聯系開動設備者;

        203、 溜子運行中,用腳蹬、手搬、撬棍別處理漂鏈者;

        204、 未按規定填寫探頭調校牌板的責任者;

        205、 無電工證、專業檢查證打開電氣設備者;

        206、 檢修設備開關未打零位者;

        207、 皮帶運行時用木料、鐵器處理跑偏者;

        208、 綜掘工作面轉載機運行時從下方鉆過者;

        209、 拉支架時,相鄰兩邊的支架前溜之間有人進行拉架作業的責任者;

        210、 綜掘機組割煤時,副司機站位距機組本體不足1m的責任者;

        211、 未專門安排人員看護風機配電點者;

        212、 給煤機在運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時,直接用手清除者;

        213、 起吊作業時,使用的起吊設備、用具有嚴重缺陷的責任者;

        214、 所有直徑在50mm及以下的液壓、風水管接頭未用合格的U型肖連接責任者;

        215、 閉鎖各類設備后未及時通知到相關人員的責任者;

        216、 綜掘機切割頭或綜采機組滾筒纏有鐵器未及時處理的責任者;

        217、 綜掘機組進、退機時,切割頭距頂板或巷幫不足1m或未停止運轉的責任者;

        218、 用點溜方式解鏈者;

        219、 拉移運行中的轉載機者;

        220、 拉轉載機時過橋上或非行人側有人(包括通過)的責任者;

        221、 處理支架故障未關閉本架進液閥門的責任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

        222、 井下電氣設備出現嚴重失爆的責任者;

        223、 未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者;

        224、 帶負荷拉隔離閘的作業者;

        225、 綜采工作面溜子未閉鎖,從機頭靠工作面側進入工作面者;

        226、 井上、下無計劃停電者;

        227、 有故障的設備未解除、強行送電操作者;

        228、 帶電搬遷電器設備、帶電移動高壓電纜者;

        229、 私自打開或甩掉閉鎖送電、送液者;

        230、 甩掉三大保護或保護失靈仍繼續操作設備者;

        231、 井下不檢查瓦斯打開電器設備者;

        232、 未閉鎖溜子進入機道作業者;

        233、 采掘機組未閉鎖,在機組范圍內作業者;

        234、 停電未按規定掛警示牌,未設專人看護者;

        235、 綜掘機組割煤時,除主副司機外,其它進入轉載機以里的責任者;

        236、 設備轉動部件未加防護罩繼續使用的責任者;

        237、 非防爆設備無措施入井使用的責任者;

        238、 使用綜掘機組液壓臨時支護系統的工作面進行臨時支護時,未閉鎖機組而人員進入機組范圍內;

        239、 機組操作完畢后,切割頭距離迎頭不足3m而有人在工作面作業的責任者;

        240、 皮帶運行中,人員站在皮帶架上作業者;

        241、 解鎖已閉鎖的設備時,未通知到相關人員或未把相關人員撤離波及范圍以外的責任者;

        242、 支架檢修結束后,人員未撤離支架就聯系送液或未確認人已撤離就盲目供液的責任者;

        243、 人員未經專門的行人通道穿、跨越運行皮帶、溜子的責任者。

        地 測 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244、 在上山斜孔打鉆時,無防止鉆機下滑裝置的責任者;

        245、 巷道貫通未按措施要求提前探透的責任者;

        246、 掘進工作面激光與中線不對照作業者;

        247、 井下探放水時未確定放水路線,未做好觀測和放水準備工作盲目放水者;

        248、 掘進工作面進入實際積水邊界未按規定停掘打鉆放水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249、 鉆探老空時,無瓦檢員在場的作業者;

        250、 沒有按照設計或措施要求打探眼而弄虛作假者;

        251、 在進行水平或斜孔鉆探時,操作人員站在與孔內鉆具成一直線的位置者;

        252、 鉆探放水時,鉆孔中水壓突然增大、頂鉆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鉆桿者;

        253、 發現透水預兆未積極采取措施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254、 掘進工作面進入積水警戒線后,未執行邊探邊掘、打鉆放水的責任者。

        其 它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255、 無證、拒絕查證、未持有效證件上崗者;

        256、 下井未按規定打卡者;

        257、 現場有人作業安檢員在異地坐著休息者;

        258、 井下睡覺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259、 入井穿化纖衣服者;

        260、 采掘工作面未生產,未設專人看巷者;

        261、 班后不交礦燈、自救器、便攜儀者;

        262、 班中脫崗、串崗者;

        263、 入井未檢身的責任者;

        264、 乘坐人車、齒軌車、猴車等不服從管理人員指揮者;

        265、 無證看風機、開機組、液泵、絞車、電機車、溜子、轉載機、皮帶的責任者;

        266、 下井戴電子表者;

        267、 工作面生產時安檢員在開工護照以外者;

        268、 井下作業區域內關燈者;

        269、 井下高空2米以上作業時未按規定采取防墜落措施的責任者。

        270、 人車到站未調好頭,候車人員進入列車運行區域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271、 酒后下井、上崗者;

        272、 安檢員、瓦檢員井下睡覺者;

        273、 干部違章指揮者;

        274、 井下拆卸礦燈者;

        275、 未按措施燒焊者;

        276、 跟班干部脫崗、睡覺者;

        277、 井下打架者;

        278、 重要崗位(安檢員、瓦檢員等)未按規定交接班、安檢員脫崗者。

        地 面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279、 進入高空作業場所未戴安全帽者;

        280、 推煤機、鏟車司機煤山作業未帶有效通訊工具者;

        281、 對個體防護有要求的崗位人員未按規定進行防護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282、 挖筑各類地溝,深度超過1.5m未戴安全帽者;

        283、 推煤機無措施跨越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責任者;

        284、 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到塊倉和末倉上下口者;

        285、 副井口用三輪車頂、拖礦車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286、 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者;高空作業時,上下拋擲物件或工具者;

        287、 供暖期間,未停氣進地溝者;

        288、 強行通過起吊重物的危險區者。

        289、 在禁火區內無措施使用電爐和電、氧焊者及抽煙者。

        特別嚴重違章

        290、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者;

        291、 破壞監測裝置或隨意移動監測探頭者;

        292、 破壞測量導線點或私自改動測量中線的責任者;

        293、 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者;

        294、 故意破壞通風設施者;

        295、 違反規定帶電檢修電器設備或井下明火作業者,無措施井下燒焊或使用非防爆設備者;

        296、 隨意進入盲巷者;

        297、 瓦斯超限強行作業者;

        298、 瓦檢員空檢、漏檢、假檢者;

        299、 綜采工作面切眼刷大,沒有制定專門措施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300、 未執行探放水措施的主要責任者;

        301、 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

        302、 井下放明炮、糊炮者;

        303、 放炮、貫通未設警戒人員的責任者;

        304、 放炮警戒人員脫崗者;

        305、 偷拿火工品者;

        306、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者;

        307、 在機組滾筒(截割頭)上作業,不停電,不摘掉離合器的責任者;

        308、 扒車、蹬鉤、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者;

        309、 小井或斜巷運輸中不設警戒者;

        310、 斜井(巷)行車行人的責任者;

        311、 電機車司機闖紅燈者;

        312、 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者;

        313、 要害崗位人員脫崗者;

        314、 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炮區者;

        315、 在井下放炮時,不使用炮機放炮者。

        第二部分

        頂 板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16、 割煤過程中,將網割破造成漏矸者;

        317、 未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移扒煤機、扒矸機者;

        318、 排頭、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間距不合要求的責任者;

        319、 打柱時,穿鞋、帶帽、背幫、背頂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320、 扒煤機,扒矸機扒鉤不按規定固定扒煤扒矸者;

        321、 頂板離層儀觀測記錄填寫不符合規定者;

        322、 架設超前棚時少于四人操作者;

        323、 打底座壓柱、回柱放頂少于兩人操作者;

        324、 支設、回拆液壓單體柱不按規定作業者;

        325、 噴砼表面有蜂窩孔洞及漏筋的責任者;

        326、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327、 損壞巷道支護未及時修復的責任者;

        328、 工作面采高有三處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329、 大樣圖與工作面實際情況不符的責任者;

        330、 規程考試不合格上崗者;

        331、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規程措施未按規定下發到有關單位的責任者;

        332、 末采時,頂網落地與底網交接少于1米者;

        333、 機組司機超規定割底留頂;

        334、 未采取保護措施將金屬液壓支架損壞者;

        335、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36、 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業時,割煤與拉架與移溜、割煤、放頂、平行作業距離不按規程規定作業者;

        337、 錨噴巷道未上網而噴砼者;

        338、 碹體不按規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者;

        339、 錨噴厚度達不到規定要求者;

        340、 不按規程要求放頂煤者;

        341、 初采鋪第一趟底網時未固定牢固開始回采作業者;

        342、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通 風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43、 噴漿、攪拌灰沙未佩帶防塵口罩者;

        344、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345、 隨意拆卸防塵除塵設施者;

        346、 未制定專門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齊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時更換的責任者;

        347、 風筒多處漏風,不處理者;

        348、 工程完工后未清理現場的責任者;

        349、 通風設施前后5m內停放礦車或堆放雜物者;

        350、 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者;

        351、 亂扔亂放風筒者;

        352、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53、 未按規定進行雷管導通的責任者;

        354、 井下火藥庫庫存量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355、 放炮后未按規定向煤體、巖體灑水者;

        356、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運 輸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57、 運行中人車門鏈不掛者;

        358、 軌道質量不合格而未及時采取措施者;

        359、 鋪軌、檢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時清理現場者;

        360、 釘彎道時,未按規定將外軌加高、軌距加寬的責任者;

        361、 未對運輸線路進行詳細檢查盲目推車者;

        362、 推車時未將礦燈戴在安全帽上、低頭推車者;

        363、 推車進工作面、過彎道、前方有人時,未減速的責任者;

        364、 推車、鏈車時站立位置不當者;

        365、 絞車牌板技術參數與實際不符的責任者;

        366、 絞車硐室內亂放雜物的責任者;

        367、 絞車信號和按鈕未在信號牌板上固定者;

        368、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者,為一般“三違”。

        369、 電機車司機在大巷停車關閉車燈者;

        370、 電機車運行中,不使用控制手把調速而用拉、放集電弓調速者;

        371、 緊接溜子大鏈沒有用緊鏈器者;

        372、 有故障的礦車,未及時更換而繼續使用者;

        373、 料車未綁牢,造成中途掉落的責任者;

        374、 車輛從鋼絲繩上壓過的責任者;

        375、 斜巷運輸中,下部車場信號工未按規定操作站立者;

        376、 斜巷運輸所掛保險標準者;

        377、 電機車啟動程序不符合標準者;

        378、 運輸設備、設施未按規定要求檢修或加、換油者;

        379、 聯接裝置未經測試而使用者;

        380、 電機車、齒軌車等開車前未認真檢查,有安全隱患運行的責任者;

        381、 開車前跟車工未對車輛組列、裝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者;

        382、 電機車、齒軌車啟動、運行、停車不按規定操作者;

        383、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84、 齒軌車無保護運行者;

        385、 斜巷或小井運輸中下部車場車輛未停穩就摘鉤者;

        386、 用“打倒車”的方法制動電機車者;

        387、 小絞車運輸時,兩個閘把同時壓緊,燒壞電機者;

        388、 發生運輸事故未及時匯報者;

        389、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機 電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90、 井下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391、 井下、井上當班記錄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者;

        392、 各種儀表指示不正常,設備仍在運行的責任者;

        393、 開關不上架的責任者;

        394、 操作牌板上的數據與實際不符的責任者;

        395、 井下電氣設備無包機牌或填寫不全者;

        396、 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后未按規定填寫記錄者;

        397、 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后未按規定清理現場、清點工具者;

        398、 井下帶電電纜(除開關架之間的電纜、電鉆電纜外)盤圈的責任者;

        399、 機組滾筒缺截齒超規定者;

        400、 不按規定懸掛電纜的責任者;

        401、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402、 導線接頭出現變形的責任者;

        403、 井下進行機電設備檢修、安裝未按措施作業者;

        404、 掘進機、液壓鉆車、側裝車沒有照明作業者;

        405、 井下機電硐室采用燈泡取暖者;

        406、 各類司機操作位置不當者;

        407、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未經化驗使用者;

        408、 發出不完好礦燈的責任者;

        409、 收回的礦燈未按規定進行檢查者;

        410、 礦燈工不按規定充電或檢修礦燈者;

        411、 提升機司機連班頂崗者;

        412、 交接班時不按規定進行檢查者;

        413、 罐籠、提升機運行時速度不符合規定者;

        414、 提升機運行中,監護司機不進行監護者;

        415、 各類電氣設備的安裝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416、 安裝的設備未按規定試驗項目試驗就使用的責任者;

        417、 低壓電纜未測試絕緣、高壓電纜未做直流耐壓和泄漏試驗的責任者;

        418、 安裝電氣設備后未按規定進行試運轉者;

        419、 對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工作時,弄虛作假,漏檢漏項者;

        420、 未按規定進行保護試驗者;

        421、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22、 機電設備無防爆證入井的責任者;

        423、 提升機司機無信號或不按信號開車者;

        424、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地 測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25、 設備不完好,鉆探工開鉆者;

        426、 導線、水準點位,未標記或標記不清楚者;

        427、 鉆探、測量人員不按規程操作者;

        428、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者。

        429、 觀測記錄未在現場進行者;

        430、 未按規定進行放線者;

        431、 導線測量時埋點不符合規定者;

        432、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33、 鉆探工程無設計,無審核者;

        434、 鉆探時遇有煤壁松軟或膨脹等現象,未采取沖垮煤壁措施責任者;

        435、 井下探放水時未確定放水路線,未做好觀測和放水準備工作盲目放水者;

        436、 鉆孔人員在探地質構造及探放水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進尺、少打鉆孔的責任者;

        437、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地面及其它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38、 開工未掛牌者、提前摘牌者;

        439、 紅燈作業者;

        440、 井下躺著休息者;

        441、 上班遲到、早退者;

        442、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443、 零星工程未辦理零星工程責任書施工的責任者;

        444、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45、 歐打、辱罵、威脅管理人員者;

        446、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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