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檢查員馬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2-26 19:11
來源:本站原創
防爆檢查員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煤礦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檢查作業工種。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檢查工作。
第3條 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檢修質量標準》及GB3836.1~2000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內容和規定。
第4條 應熟悉工作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性能,了解所檢查地區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第5條 應熟悉礦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及所檢查地區的瓦斯狀況和救災路線。
第6條 不得有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疾病。
第7條 必須配備專用工具,下井工作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三、安全規定
第8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本職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9條 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相關管理制度。
第10條 通風設施檢查時,必須嚴格執行通風、瓦斯管理制度。
第11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可通知有關部門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失爆的設備不準送電運行。
第12條 繼電保護整定不合格,要通知有關人員重新進行調整。
四、操作準備
第13條 清點檢查所用工具、儀表、零部件、絕緣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4條 需要停風檢查前,應提前與通風部門和相關部門(區隊)取得聯系。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必須對設備周圍的環境狀況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6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庫前的檢查。
1.新設備人庫前,應檢查“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保證證件齊全并在有效期內。
2.檢查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符合標準規定。
第17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
1.需停電或停風檢查的電氣設備,嚴格按安全規定的要求進行操作。
2.需打開隔爆蓋檢查的電氣設備,必須先檢測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3.按防爆標準要求,進行正常的檢查作業。
第18條 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清點工具用品,做好檢查記錄。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1.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嚴禁失爆設備入井。
2.必須填寫人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第20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地區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不得單獨一人作業。
2.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是否安全、清潔,有無妨礙設備安全運行和檢查的雜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有無缺損。
4.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歪斜及震動現象。
5.需停電檢查時,首先確定在無負荷的情況下將控制開關打至零位確認無誤后,再進行檢查。
6.需打開隔爆外殼檢查時,必須先測瓦斯。瓦斯濃度在l%以下方準許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后方可進行檢查。
7.檢查設備的完好情況是否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電源電纜、控制線和信號線電纜接線規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應用擋板封堵嚴密,無失爆現象。
(2)無異常聲響、無過熱、無異味。
(3)控制部分、閉鎖裝置、信號顯示正常、有效。
(4)接地(接零)規范、牢固,無銹蝕。
8.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部門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后方可離去。暫無法處理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七、特殊操作
第21條 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系統需要停電檢查、試驗時,必須嚴赫子執行停送電管理和通風、瓦斯管理的相關規定,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停電或停風。在恢復送電前,必須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后(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內風流中的瓦斯淞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送電,開啟局部通風機。
八、收尾工作
第22條 防爆檢查員檢查工作完畢后,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并將檢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問題與被檢部門負責人簽定安全隱患處理表。
第23條 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匯報,并對被檢部門的問題進行督促、復檢,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煤礦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檢查作業工種。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檢查工作。
第3條 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檢修質量標準》及GB3836.1~2000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內容和規定。
第4條 應熟悉工作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性能,了解所檢查地區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第5條 應熟悉礦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及所檢查地區的瓦斯狀況和救災路線。
第6條 不得有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疾病。
第7條 必須配備專用工具,下井工作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三、安全規定
第8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班中不做與本職本職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9條 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相關管理制度。
第10條 通風設施檢查時,必須嚴格執行通風、瓦斯管理制度。
第11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可通知有關部門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失爆的設備不準送電運行。
第12條 繼電保護整定不合格,要通知有關人員重新進行調整。
四、操作準備
第13條 清點檢查所用工具、儀表、零部件、絕緣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4條 需要停風檢查前,應提前與通風部門和相關部門(區隊)取得聯系。
五、操作順序
第15條 必須對設備周圍的環境狀況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6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庫前的檢查。
1.新設備人庫前,應檢查“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保證證件齊全并在有效期內。
2.檢查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符合標準規定。
第17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
1.需停電或停風檢查的電氣設備,嚴格按安全規定的要求進行操作。
2.需打開隔爆蓋檢查的電氣設備,必須先檢測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3.按防爆標準要求,進行正常的檢查作業。
第18條 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清點工具用品,做好檢查記錄。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1.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嚴禁失爆設備入井。
2.必須填寫人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第20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地區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不得單獨一人作業。
2.檢查設備周圍環境是否安全、清潔,有無妨礙設備安全運行和檢查的雜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有無缺損。
4.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歪斜及震動現象。
5.需停電檢查時,首先確定在無負荷的情況下將控制開關打至零位確認無誤后,再進行檢查。
6.需打開隔爆外殼檢查時,必須先測瓦斯。瓦斯濃度在l%以下方準許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后方可進行檢查。
7.檢查設備的完好情況是否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電源電纜、控制線和信號線電纜接線規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應用擋板封堵嚴密,無失爆現象。
(2)無異常聲響、無過熱、無異味。
(3)控制部分、閉鎖裝置、信號顯示正常、有效。
(4)接地(接零)規范、牢固,無銹蝕。
8.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部門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后方可離去。暫無法處理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七、特殊操作
第21條 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系統需要停電檢查、試驗時,必須嚴赫子執行停送電管理和通風、瓦斯管理的相關規定,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停電或停風。在恢復送電前,必須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后(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內風流中的瓦斯淞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送電,開啟局部通風機。
八、收尾工作
第22條 防爆檢查員檢查工作完畢后,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并將檢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或問題與被檢部門負責人簽定安全隱患處理表。
第23條 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匯報,并對被檢部門的問題進行督促、復檢,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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