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工區技術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綜采工區技術員是配合綜采工區主管技術員抓好現場技術管理的責任者,配合主管技術員抓好工區技術管理工作。必須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第三條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協助區長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負責配合編制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搞好業務培訓,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技術指導,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條負責配合編制回采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管理的“十個環節”。
第六條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安全措施的落實重點把關。
第七條負責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第八條 負責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條 及時總結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工藝,倡導技術革新。
第十二條負責分管范圍內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工作中盡職盡責,制止“三違”。
第十四條負責組織開展分管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配合綜采區長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風險源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負責配合區長組織開展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建設和檔案管理工作,監督現場施工作業人員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未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未搞好業務培訓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現無措施施工或措施貫徹落實不到位的,未按“十個環節”要求管理作業規程、技術措施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現場關鍵工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措施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協助技術主管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分管范圍內的技術檔案管理工作混亂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員降級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工區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