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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采工區黨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14: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綜采 工區 黨支部 支部 書記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綜采工區黨支部書記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認真配合區長組織本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監督檢查單位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制度的落實情況,并督促其對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條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條按時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第五條充分發動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單位內部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第六條 積極組織開展內部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七條 掌握區隊干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干部職工不利于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八條 監督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配合區長加強對排查的重大隱患、重大危險源治理情況的督查,確保重大隱患按時得到有效整改。

        第十條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防護用品。監督職工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確保職工身心健康,教育職工愛護本單位工作范圍內的各種安全設施。

        第十一條負責組織開展分管業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二條配合綜采區長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風險源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配合區長組織開展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建設和檔案管理工作,監督現場施工作業人員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支部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五條煤礦發生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區隊支部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六條對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區隊支部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區隊支部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十九條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區隊支部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不能按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區隊支部書記對導致的后果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安排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的,區隊支部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區隊支部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區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支部書記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礦獎懲制度和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

      煤礦安全網(http://www.ychls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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