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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27 10: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經營 經營管理 管理 副部長 部長 工資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麥地 煤礦

        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是煤礦工資發放、勞動保險及勞動力崗前培訓等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煤礦工資發放、勞動保險及勞動力崗前培訓等管理工作。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必須熟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經營礦長開展煤礦工資發放、勞動保險及勞動力崗前培訓等管理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及職業健康的要求。

        2.負責組織制定本科指揮中心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等各項規章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3.負責領導勞動工資科對煤礦工資、勞動保險及勞動力崗前培訓等管理工作。

        4.完善礦井經濟分配政策,監督執行安全、質量、生產結構工資制度

        5.積極組織,保證按照規定向從業人員及時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

        6.按規定負責組織從業人員的上崗、轉崗及復崗的崗前培訓工作,保證從業人員培訓時間、人員、效果到位,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

        7.負責按規定要求為礦井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意見,監督執行。

        8.負責對從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并建立臺帳。

        9.負責組織地面特殊工種的培訓工作,并建立健全地面特殊工種的培訓檔案。

        10.負責組織對礦井接塵接毒人員進行健康監護和定期預防性體檢。

        11.負責工傷人員傷情等級鑒定,上報相關資料。

        12.負責從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13.做好我礦安全工作中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各項數據統計、上報、下傳工作,確保數據的正確性、有效性、規范性。

        14.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為作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二、責任追究

        1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6.煤礦發生事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7.勞保用品發放不及時,勞保臺賬基礎不真實、不清楚,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8.從業人員崗前培訓與職業衛生教育不及時、下崗從業人員教育不到位,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有直接責任。

        19.從業人員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動的,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負有直接責任。

        20.特殊工種人員培訓不及時,證件到期更換不及時,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負有直接責任。

        21.對上報材料的準確性、及時性,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應負直接責任。

        22.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工傷處理出現糾紛,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負有直接責任。

        23.在勞動工資科其他人員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件中,經營管理部副部長(工資)負主要責任。

        24.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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