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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3:5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緊急 緊急避險 系統 系統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一、避險設施管理制度

      為有效維護應急救援防護體系安全平穩運行,確保其始終處于正常待命狀態,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為避災人員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一)管理規定

      第一條 所有職工在入井前必須接受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避難硐室的避難要求等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條 安檢科和各隊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系知識納入日常培訓計劃中。培訓內容包括:

      1.礦用避險設施應急組織流程

      2.硐室的結構、設計和工作原理;

      3.避難硐室內生存環境及活動要求。

      第三條 安檢科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納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訓必授課程。

      第四條 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必須進行一次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性能。

      第五條 每3個月對避難硐室的各項功能進行一次檢驗,必須進行仔細檢驗,做好相關記錄并存檔。

      第六條 避難硐室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由其專職硐室管理員負責,其他硐室管理員協助。

      第七條 避難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難硐室不得存放任何無關物品。

      第八條 各隊必須在班前會上安排上崗人員在危急情況下逃生路線及其避難硐室內位置的一人一位對應關系。所有人員必須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災路線。

      第九條 氧氣測定器每月進行一次零點和精度調校,若未超規定誤差范圍可繼續使用。

      第十條 二氧化碳測定器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零點和精度的調校。

      第十一條 避難硐室內必須附置應急操作流程圖和操作指南。

      第十二條 避難硐室內急救箱藥品必須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失效立即更換。

      第十三條 建立氣密性日常檢查、儀器調校、設備檢查維護、急救藥品檢查等專用臺賬和一人一位對應關系說明牌,并現場定置。安檢科納入安全檢查,作為安全重點工作跟蹤考核。

      第十四條 避難硐室內飲用水食品要有詳細食用說明,必須在保質期內定期更換。

      第十五條 避難硐室供電停電后再次啟動前必須進行送電前的檢查。

      第十六條 避難硐室內必須使用專用電話,不得與任何作業地點串聯;通訊系統在正常狀態下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第十七條 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系統;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復后,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嚴禁任何人在維護、檢修過程中敲打或撞擊任何應急救援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除定期維護、專項檢查(參觀)、應急避災時,任何人不得進入避難硐室內。

      第二十條 在發生火災、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時,作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災路線逃至與自己對應的避難硐室內。

      第二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避難硐室必須提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納入月度計劃中,作為重點監管項目。

      第二十二條 科室、區隊級干部進入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采區,必須巡查相關設施完好情況及檢修維護等記錄。

      第二十三條 外來參觀人員進入避難硐室的數量不得超過安全硐室的額定容量。

      (二)考核辦法

      第一條 安檢科及各隊未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系知識列入日常培訓計劃的,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月。

      第二條 安裝或拆解重組時未對密封性能進行檢驗,給予責任隊機電隊長(機電班長)、隊長罰款1000元/次。

      第三條 避難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給予責任隊罰款1000元/次。

      第四條 區隊班前會必須對作業人員與避難硐室的對應位置進行詳細安排,否則,處罰區隊值班人員500元/次,處罰隊長200元/次。

      第五條 未對氧氣、二氧化碳測定器進行零點和精度調校的,給予責任隊罰款1000元/次。

      第六條 未對避難硐室內急救藥品進行月度檢查,給予責任隊罰款500元/次。

      第七條 違反規定敲打、撞擊急救設施、設備,給予責任人罰款500元/次。

      第八條 避難硐室內電話出現串聯或通訊不暢,給予調度室罰款1000元/次。

      第九條 對設備檢查維護、急救藥品檢查等專用臺賬和對應關系說明牌記錄不全的,視為未執行,給予責任區隊罰款500元/項;弄虛作假者,給予罰款1000元。

      第十條 違反規定進入避難硐室內,給予責任人罰款500元。

      二、緊急避險系統管理及維護人員值班制度

      第一條 為了強化管理,確保緊急避險系統的正常進行,避難硐室管理及維護人員必須每天有人值班,實行值班責任制度

      第二條 緊急避險系統值班人員必須執行輪流值班,及時組織人員處理緊急避險系統存在的問題和系統安全隱患,保證系統的完好性。值班人員必須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基本情況,負責對系統的故障情況做好值班記錄。當系統發出警報、斷電、饋電異常、系統故障等信息時,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并組織相關維護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條 值班及維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隨時待命保證通訊、通信暢通。不能由他人代替。吃飯時必須給調度請假,但不能超過40分鐘,嚴禁喝酒。

      第四條 嚴格執行匯報制度,對發現的問題、隱患應及時匯報上級部門及領導,嚴禁漏報、瞞報,匯報不及時要追究責任。

      第五條 值班人員要按要求做好當日值班的各項記錄。對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匯報情況要認真進行記錄。對當日收到的文件、措施、通知等資料必須及時貫徹,并統一歸檔管理。

      第六條 緊急避險系統值班人員應經常親臨現場,檢查緊急避險系統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并現場落實維修人員督促整改,對一時不能處理的問題必須落實人員,限定時間整改。

      第七條 礦調度室為“六大系統”值班總指揮部,負責“六大系統”整體的人員組織及指揮協調工作。

      三、設備定期檢查和校準制度

      第一條緊急避險系統的儀器設備是保證井下人員順利開展的基本物質條件。儀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計量標準和使用手冊的規定,定期進行檢查校準以及更新維護,以保證儀器設備處于最佳的工作狀態,為井下人員緊急避險提供良好的物質保障。

      第二條儀器設備的定期檢查校準

      1.避難硐室儀器設備的定期檢查校準由專人負責管理,每臺儀器設備的校準歷史需記錄在儀器檔案卡片之上以備查閱。

      2.儀器設備必須在相應的使用期限之內進行校準。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儀器設備的校準周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明文規定的,按照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執行。原則上每臺儀器設備每年校準不得少于一次。

      3.儀器設備的校準由通維隊負責報請檢測中心測試,需要送國家檢定機關校準或者送回原廠校準的,由專人聯系處理并留下相關記錄。

      第三條儀器設備的更新維護

      1.儀器設備需要定時更新維護,超出使用壽命期限的儀器應該及時進行更新。

      2.儀器設備的使用人對儀器設備有日常維護的責任,并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維護設備,發現問題的需及時報告處理。

      3.儀器設備的使用人應定時關注設備生產廠家公布的升級信息,并及時通過正確的途徑對儀器的軟件進行升級。并且在下一次購買儀器硬件的時候給出參考意見。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由緊急避險管理機構制定,并負責解釋和執行。

      四、緊急避險系統維護管理、藥品食品更換制度

      為了提升礦井安全防護水平,確保緊急避險系統的使用可靠,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系統維護制度

      第一條 硐室永久性設施每月度檢查維護一次,根據情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二條 井下所有緊急避險管路必須保持24小時供水、供電、供風、通訊暢通。

      第三條 緊急避險系統主管路安設內徑不小于100mm的無縫鋼管,分支管路安設內徑不小于50mm的無縫鋼管,管路要吊掛平直、不拐死彎,接頭閥門完好不漏水、不漏氣。

      第四條 設置支管和閥門必須保證其可靠性。

      第五條 所有供水管路三通閥門必須齊全,手把靈活。

      第六條 緊急避險系統中的水管、三通、閥門及儀器儀表等設備的耐壓不小于工作壓力的1.5倍。

      第七條 硐室前后5米范圍無材料、雜物、積水現象,宜設置排水溝。

      第八條 供風管路中的水必須經常進行排放水,保證供風正常。

      第九條 緊急避險系統實行分區域管理,明確維護人員進行日常檢查維護。

      第十條 及時對緊急避險系統閥門、供水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現象進行系統全面檢查維護。

      (二)巡檢制度

      第一條 由專人負責對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管路進行巡檢。

      第二條 巡查緊急避險管路必須由區隊干部組織,認真參加巡檢工作。

      第三條 巡檢硐室時發現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第四條 掌握緊急避險管路使用情況及銹蝕情況,做到有計劃檢修、更換管路。

      第五條 對于因巡檢不到位而影響緊急避險系統完好的,追究巡查人員責任,并追查相關管理責任。

      第六條 經常對硐室內存放的藥品、食品等物品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三)管理要求

      第一條 各單位必須制定專人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管路進行檢查,對不合格、損壞的要及時進行更換。

      第二條 各單位要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管路進行上賬。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管網、閥門及三通,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四條 對硐室內存放的藥品、食品等物品檢查發現有到使用期限或過期、變質等情況,立即進行更換。

      五、緊急避險系統培訓制度

      第一條 通過緊急避險系統使用演練,確保每位入井人員都能正確使用緊急避險系統。

      第二條 井下員工必須熟知自救裝置的地點、使用方法,便于發生災害時能迅速自救。

      第三條 教育職工應愛護緊急避險系統裝置,發現該系統有損壞現象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采取措施修復并投入使用。

      第四條 每名員工都必須掌握緊急避險裝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五條 凡新設置的緊急避險系統各隊隊長都要向員工交待清楚設置的路線和地點。

      第六條 新到礦員工除按為期進行不少于 72 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外,還必須對緊急避險系統的知識進行培訓,否則一律不準入井。

      第七條學習緊急避險相關管理使用規定,掌握自救知識。

      六、緊急避險系統功能測試、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第一條按照國家安全規程規定及 AQ1029、AQ6201 現制定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本制度嚴格遵照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

      第二條安全緊急避險管理員負責系統的設備、設施、安全計量儀器儀表的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及儀器儀表定期效驗工作等。

      第三條系統的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必須定期送檢,不得漏檢。儀器儀表發生故障或誤差較大時不得發放使用,必須處理正常及經校驗后方可發放使用。

      第四條正在使用的器具、儀表失真或損壞必須在 2 小時內更換,如不能更換的應立即進行維修,并經過效驗后方可使用,否則不允許使用。

      第五條計量儀器儀表若有損壞,所維修的費用超過原儀表費用70%時無維修價值,應辦理報廢手續。

      第六條安全設備設施、儀器儀表要由管理員負責看護及定期進行效驗工作。新到貨的儀器儀表必須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安全儀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第七條正在使用的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必須定期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安全儀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第八條對安全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進行效驗及定期鑒定的,將按照有關法規定對相關單位行處罰。

      第九條新進貨的儀器儀表裝箱必須有合格證、說明書及調試配件等。

      第十條定期對避險系統的使用設備、設施進行檢測、試驗,進行性能和使用功能的鑒定,發現系統性能和功能存在的問題,立即進行解決處理,做好檢測試驗記錄,確保系統功能和儀器、儀表正常使用。

      七、緊急避險系統應急演練制度

      第一條緊急避險系統每年配合礦井“六大系統”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條緊急避險系統演練前,成立應急演練小組,分設組長、副組長、成員及演練人員。

      第三條緊急避險系統演練前,做好對系統的檢查,所使用的器材和管路處于完好狀態。

      第四條在進行應急演練時,應設置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的范圍。

      第五條由應急演練小組領導指揮應急演練工作。

      第六條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小組直接在調度中心和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下進行應急演練,參加演練人員無條件的服從應急演練小組的指揮。

      第七條應急演練小組組織中的人員,必須按照演練的統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位置。

      第八條通過對演練對暴露出的問題,由應急演練小組對預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九條演練結束后要寫演練總結

      八、緊急避險系統硐室維修制度

      第一條硐室值班人員每班對硐室進出口及硐室內的幫頂進行巡視檢查一遍,如發現有脫皮、掉碴現象,應及時匯報。

      第二條硐室內的防爆門、氣密門如受動壓影響,墻體變形、門開關不靈活關不住,應及時匯報。

      第三條在處理硐室幫頂脫皮掉碴要制定措施,并有專人處理,防止矸石掉落傷人或損壞室內設備。

      第四條如有防爆門、氣密門、墻變形、開裂漏氣,應及時修復保證硐室內的氣密性符合規定。

      第五條硐室內進出口必須保持暢通,嚴禁有障礙物堆放在硐室的進出口處。

      第六條硐室內不得存放其它設備,每班對硐室地板清掃一次,必須保證衛生整潔。

      九、緊急避險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第一條建立建全緊急避險系統的技術檔案,并進行分類管理妥善保存。

      第二條對系統采取定期檢查發現的故障以及處理的情況必須進行詳細登記備查。

      第三條對所有收集的技術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便于指導、改進今后的工作。

      第四條維護、保養人員對設備、設施出現故障必須查明事故原因,檢修情況都必須進行記錄。

      第五條技術資料管理必須是指定管理人員專門負責。

      第六條各類技術資料檔案統一管理,嚴禁銷毀、丟失,否則,給予當事人按情節輕重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系統技術檔案資料的查閱,必須履行借閱手續,外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資料,須經礦、科室領導批準后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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