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為了加強礦井生產技術管理,不斷提高礦井采掘工作面生產技術管理水平,做到科學地組織生產,實現工作面正規循環作業,均衡地完成生產任務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確保工作面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有章可循,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礦各科室、施工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檢查,使規程、措施管理制度化。
第三條
采煤、掘進、開拓、貫通、安裝、回撤工作面在生產作業前必需編制作業規程,單項工程和臨時性工作及特殊作業環節施工作業時都必須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作業。
第四條
每個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安裝、回撤工作面,都必須在投產或開工前,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編制審批作業規程。
第五條
煤礦業務主管科室應根據生產接續計劃安排生產作業計劃,提前十五天向施工隊下發《施工通知單》,同時由地測人員負責提供該作業面的《地質報告書》,交業務科室和施工隊。施工隊技術員應根據業務科室所提供的資料盡快編制作業規程。
第六條
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編制,必須依據審批的《工作面設計》和《地質報告書》、《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等,結合礦井技術裝備水平、各項安全制度及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的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條
施工隊編制規程前,首先應對業務科室下發的《施工通知單》中提出的工程內容的主要技術要素、裝備、支護形式、頂板管理方法等具體指標要求,會同業務科室管理人員、區(隊)長、技術人員及有經驗的老工人深入現場調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作為編制作業規程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要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內容具體,措辭嚴密,條理分明,語言精練、圖文清晰。批準后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統一用A4紙打印,并裝訂整齊。
第九條
作業規程一般實行會審制,作業規程的初稿編制完成以后,由區(隊)初審。在會審前編制單位要將會審稿發給審批人員預先審閱,各單位都要建立職責明確的規程、安全措施審批責任制。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組織,會同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參加,組織生產、安檢、機電、調度、通風等關業務科室的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員等參加。會審過程中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經隊技術員修改補充后,有關科室在文本上簽字定稿,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生效,批準后的作業規程必須打印,做到裝訂整齊,圖文清晰。
第十條
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應急預案、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以及審批權限有規定的技術文件按規定程序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原件經審批人員簽字后由主管業務科室建檔保存。
第十一條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后,施工隊隊長和技術員負責本區(隊)全體作業人員的學習貫徹,學習時要簽名登記,記錄學習的內容、時間、人員和地點,因請(休)假等原因沒有參加學習的人員必須先補課,中途參加工作的人員都要按規定進行學習,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進行作業規程的考試,考試成績必須造冊登記,考試不合格者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后,所有作業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中的各項規定。各礦職能科室負責監督實施。作業時違反規程作業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所有采、掘工作面在回采和掘進作業過程中,遇地質情況變化,如斷層、陷落柱、沖刷帶等,以及遇采空區和老塘水等特殊地段都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補充修訂作業規程,經批準后方準繼續施工。
第十四條
作業規程必須于投產或開工前十天編寫完畢,經審批后貫徹執行。
第十五條
復審制度
1.為規范采掘工程技術管理,保證采掘作業規程的應變性、正確性、規范性,進一步提高作業規程編制質量切實起到指導生產、服務生產、保證安全施工的作用,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每兩個月對各種采掘作業規程進行一次復審。
2.作業規程每次審查50天后,各采掘施工隊技術負責人根據各自責任范圍提交作業規程復審申請,總工程師根據工作安排,在接到復審申請后5日內組織生產、安全、機電、調度、施工隊技術負責人及相關礦領導參加復審。復審議程首先由各區隊介紹作業規程主要內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本月相關作業規程需修改補充內容;其次由各相關科室通報本期作業規程出現的問題和需要修改的內容,生產技術科收集所有提出問題資料進行匯總并在會后下發給作業規程編制單位,最后總工程師進行總結。各區隊在作業規程復審后5天內修改完畢,并重新組織貫徹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