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工作是煤礦生產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堅持為生產建設服務的方向,堅持超前與準確預報的原則。地質工作要以現場觀測與綜合分析為重點,以質量標準化工作為手段,為煤礦生產建設各個階段提供可靠的地質資料,解決礦井采掘中出現的各類地質問題。
第一條
地質人員要不斷加深地質理論知識的學習,及時收集、整理各種地質資料,熟悉礦井地質條件,建立礦井三維立體的地質概念,運用動態思維來分析解決問題。
第二條
地質資料編制工作執行的主要規程、規定、條例、圖例有:
《礦井地質規程》
《煤礦防治水規定》
《煤礦地質測量工作暫行規定》
《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
《煤礦地質測量圖例》
《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等。
第三條
生產中遇重大地質問題時,地質人員應盡快入井進行寫實,并在升井后立即繪制素描圖和平剖面圖,同時發至技術科對應的技術負責人,該技術負責人收到資料后要及時傳技術科負責人和總工程師,經審核后通知地測組報送總工。有疑難問題時,技術科應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復核,并根據觀測及調查資料綜合分析,及時編制相關圖件,向礦和公司匯報。
第四條
開拓巷道施工前應認真分析附近井巷(鉆孔)工程揭露資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區域構造規律,分析工程將穿過的煤巖層特點,熟知巷道所處層位特點及距上、下煤層距離,應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完成并提交采區地質說明書。經總工程師審核后交生產科室使用。施工過程及時深入現場,進行地質編錄并及時填圖、分析,修改預測圖紙,預測前方地質情況變化,提出超前探測計劃與設計。
第五條
工作面設計前應認真分析附近井巷(鉆孔)工程揭露地質資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區域及工作面煤層厚度變化、地質構造情況、掘進層位、煤層與上下相鄰煤層間距、頂底板巖性及其變化趨勢,應在設計前十五天完成并提交掘進地質說明書。經總工程師審核后交生產科室使用。
第六條
工作面掘進過程中應及時觀測分析,及時修改填繪斷層交面線、煤層底板等高線圖、預測前方地質情況變化,及時提交各種臨時地質預報。工程結束后及時組織探煤厚及物探工作。綜采工作面要進行物探,查清工作面內隱伏地質構造、巖漿巖、陷落柱等,并于工作面圈出后5天內提交回采地質說明書,并將物探結果附在回采地質說明書中,經總工程師審核后交生產科室使用。
第七條
礦井地質人員要對采面進行動態跟蹤、認真觀測,做好采面地質素描,認真分析總結回采過程中出現的地質問題,與回采地質說明書進行對比,進一步總結工作面地質規律,按要求及時編制提交采后地質總結。采后地質總結要求在回采工作面采完后一個月內完成編制(厚煤層分層開采的工作面應在最后一分層采出后一個月內完成編制,地質構造復雜的工作面可在第一層回采結束后編寫,待最后一分層采出后再做補充),采后總結報總工程師審定后存檔。
第八條
技術科應具備以下基本的地質圖件:
區域地質圖
井田地形地質圖
地層綜合柱狀圖
礦井地質剖面圖
煤層底板等高線及儲量計算圖
井巷地質素描圖
各種地質圖件必須種類配套、內容齊全、格式規范,必須按標準化要求使用統一的圖例、圖示作圖,按細則要求的時間填繪井巷工程、煤厚、斷層等高線等各種注記。工作面地質用圖在日常整理資料的同時隨時修改填繪,并至少每月應全面分析修改一次;采區地質圖要求每季全面填繪修改一次。礦井基本地質圖要求每半年修改填繪一次。
第九條
按要求及時提供各種地質預報。地質預報分為年、月和臨時性預報。年報應于上年十一月底提出;月報應于上月22日前提出;臨時預報應根據采掘工程進度及地質變化及時提出。要求預報內容準確,重點突出,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年報、月報和臨時性預報須經總工程師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