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
2、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
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于整個礦井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
3、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
4、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優先建設避難硐室。
5、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情況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
(1)具備自備氧供氧系統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鐘·人,處理一氧化碳的能力應能保證在20分鐘內將一氧化碳濃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中氧氣含量應在18.5%~23.0%之間,二氧化碳濃度不大于1.0%,甲烷濃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濃度不大于0.0024%,溫度不高于35攝氏度,濕度不大于85%,并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壓狀態。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的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
(2)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能夠對避險設施過渡室(艙)內的氧氣、一氧化碳,生存室(艙)內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進行檢測或監測。
(3)按額定避險人數配備食品、飲用水、自救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及急救箱、照明設施、工具箱、滅火器等輔助設施。配備的食品發熱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飲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絕式,有效防護時間應不低于45分鐘。
6、各緊急避險設施的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全部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永久避難硐室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2,臨時避難硐室和可移動式救生艙的備用系數不低于1.1。
7、緊急避險系統應有整體設計。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過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應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并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
8、緊急避險設施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形成井下整體性的安全避險系統。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應能實時監測井下人員分布和進出緊急避險設施的情況。
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應能為緊急避險設施供給足量氧氣,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米3/分鐘·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分貝。
礦井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并為在緊急情況下輸送液態營養物質創造條件。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專用接口和供水閥門。
礦井通信聯絡系統應延伸至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9、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的明顯標識,以方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迅速到達緊急避險設施。
10、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及時補充或移動緊急避險設施,完善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
11、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