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負責礦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對機電運輸系統重大安全隱患組織技術分析和評估,并組織制定技術措施,提出治理方案。
第二條負責審批機械化工程設計、技術改造項目,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條負責制定和審批礦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規劃,審查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及專項資金計劃。
第四條參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原因分析、鑒定,提出技術上的改進措施。
第五條組織審查礦區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推廣應用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指導并組織實施機電運輸系統技改及簡化、優化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