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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三項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12 09:09 來源:煤礦安全網 瓦斯 制度

        為了保證瓦斯超限信息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及時有效處理瓦斯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結合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一)成立瓦斯超限事故分級責任追究處理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安全副礦長

        成 員:通風副總工程師 礦調度主任 通風科科長 安全科科長 隊長 生產技術科科長

        (二)通風科是瓦斯管理的業務科室,通風科、隊組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科室,安全科是瓦斯管理的監督檢查科室。

        二、“瓦斯超限”范圍界定

        (一)礦井總回風巷CH4≥0.75%。

        (二)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及回風流、風流經過地點及密閉墻外CH4≥1.0%。

        (三)采煤工作面進風巷、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井下各煤倉上、下口及其他擴散通風巷道和硐室風流中的CH4≥0.5%。

        (三)排放瓦斯期間,第一交匯點往外風流CH4≥1.5%。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³的空間內CH4≥2.0%。

        三、瓦斯超限分類

        (一)對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配足專職瓦檢員或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抽采不達標、通風系統不合理、風量配備不充足或無計劃停電停風、設備維修調校不及時出現故障及生產作業過程中放炮、割煤等人為原因造成的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值,界定為“瓦斯超限事故”。

        (二)對于礦井生產安全的需要進行有計劃的停風、停電、瓦斯排放、反風演習、瓦斯測試、設備檢修等認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則上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但礦必須記錄在案。

        (三)對于非瓦斯濃度引起的瓦斯傳感器數值超過規定值而發生的誤報警,認定為瓦斯異常信息,原則上可不做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但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確保正常運行。

        四、煤礦瓦斯超限報告及應急處置程序

        (一)瓦斯超限匯報程序

        1、煤礦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要隨時監測各作業場所瓦斯變化情況,發現瓦斯超限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礦調度室立即采取停電、撤人等安全技術措施

        2、班組長、瓦檢員、安全員現場發現瓦斯超限,必須立即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警示警標,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3、礦調度室接到瓦斯超限匯報后,要立即下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迅速向值班領導、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和分管生產、安全、機電的礦領導,以及相關業務科室通報。

        4、煤礦信息中心接到所屬煤礦瓦斯超限匯報后,必須立即向上級領導、總工程師、生產副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以及相關業務科室匯報。高濃度及大面積高濃度瓦斯超限還必須向上級領導匯報。

        (二)煤礦瓦斯超限應急處置程序

        1、瓦斯超限10min之內,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礦領導至少有一人必須到礦調度室組織處理。

        2、接到瓦斯超限匯報后,由礦總工程師詳細了解瓦斯超限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級別、超限情況和原因等。并做出處理決定。若接到匯報后10min之內瓦斯濃度仍未降到1%以下時,必須立即趕到礦調度室組織處理。

        五、瓦斯超限事故分級分析處理

        (一)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分析,并編制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報告,并詳細注明事故經過、事故原因、整改措施及責任落實。

        (二)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風流CH4≥1、0%;局部通風機前CH4≥0.5%;礦井總回風巷CH4≥0.75%;局部瓦斯≥2.0%;一氧化碳CO≥24ppm時,由通風副總工程師牽頭組織相關科室人員進行事故追查處理,并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落實,并將處理結果上報上級部門。

        (三)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回風流CH4≥1.5%;局部通風機前CH4≥0.7%;礦井總回風巷CH4≥0.9%;一氧化碳CO≥50ppm時;由礦總工程師、礦安全副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人員進行事故追查處理,按照礦規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落實,并將處理結果上報上級部門。

        (四)采掘工作面及回風流CH4≥2.0%;局部通風機前CH4≥0.9%;礦井總回風巷CH4≥1.0%;一氧化碳CO≥75ppm以上,持續時間在5分鐘以上或者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煤礦瓦斯長時間超限、濃度值較高的,由上級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處理。同時,在分析處理完畢后應及時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并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分局報告。

        (五)煤礦井上、井下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生產作業場所超過“瓦斯超限”規定濃度,對超限頻繁、持續時間長和超值濃度較大的按照上述查處程序查處。

        (六)對擅自移動、故意棄用、人為封堵、損毀瓦斯傳感器或者改變瓦斯監控系統設施造成瓦斯數據失真或上傳中斷的,一經查實,移送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急處置及分析處理完畢后,煤礦還應及時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駐地煤監分局作出書面報告。

        六、瓦斯信息傳輸制度

        (一)監測室值班員只要發現系統有瓦斯超限報警,包括瓦斯超限,瓦斯誤報警等情況,均應及時向調度報告,調度匯報通風科科長,并組織人員處理。

        (二)礦調度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及時將超限信息報送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

        (三)通風科科長要對瓦斯超限處理全程參與并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備案。

        (四)超限原因查清后,認真填寫記錄,并保證系統數據上傳無誤。

        (五)監測工在維護和處理超限情況時,不得弄虛作假,必須保證井下各測點、各個傳感器正常工作,能準確傳輸真實、可靠的實時數據。

        (六)井下實時數據逐級上傳到縣、市、省局監控中心或調度值班室。

        (七)對實時數據上傳過程中的報警,系統故障,上傳中斷等情況,通風科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或廠家積極處理。

        (八)監測室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如發現數據無故不能及時上傳,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對各種信息傳輸不正常情況應及時認真記錄,以備查考。

        七、瓦斯傳感器報警追究制度

        因傳感器的校驗不及時,誤差偏大而引起報警;因井下人員故意破壞傳感器而引起的報警;因報警濃度設置太低而引起的報警,按礦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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