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區法院對于“外國人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未就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法院如何處理違約解除的適用意見。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10-18 16:23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
根據《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 》〔2014〕15號文件的意見,對于外國人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未對用人單位違約解除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約定,如外國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該訴請是否支持的問題,傾向認為,審理中應審查雙方勞動關系是否有恢復的可能。如用人單位同意恢復的,則可判決恢復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不同意恢復的,考慮到如判決恢復勞動關系可能面臨二審或執行期間用人單位擅自注銷就業許可證,導致外國勞動者無法合法就業的后果,故如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外國人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在向外國勞動者做好相關釋明工作后,可判決不予支持。
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違約解除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未約定具體賠償方法的(即未約定損失的計算方式或具體數額),外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賠償損失,該訴請是否支持的問題。傾向認為,參照《合同法》關于一方嚴重違約導致解除合同,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相關規定,如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未約定違約解除的法律后果,外國勞動者要求賠償實際損失的,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