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鋪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
火鋪礦安全隱患責任追究制
1.當班能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安全隱患,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100元—300元/條·人。
1.1.當班班長、帶班隊長(車間主任);2、當班安檢員;3、責任者。
2.二個小班能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安全隱患,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200元—500元/條·人。
2.1.責任班長、帶班隊長(車間主任)、隊長;
2.2.責任安檢員、帶班副科長;
2.3.責任副區(科)長;
2.4.責任者。
3.三個小班能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安全隱患,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300元—800元/條·人。
3.1.隊長(車間主任);
3.2.安檢科片區主任;
3.3.分管副區(科)長。
4.三個圓班能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安全隱患,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400元—1000元/條·人。
4.1.區(科)長;
4.2.分管副區長;
4.3.安檢科科長。
5.上級業務部門、礦業務部門查出的隱患,不按時整改的,也沒有向礦匯報不能按時整改的原因,追究下列人員責任,罰款100元—1500元/人·條。
5.1.責任隊長;
5.2.責任副區(科)長;
5.3.責任區(科)長;
5.4.安檢科責任科長、責任副科長、責任片區主任。
6.因現場管理不到位、監督不到位,造成隱患在一個月內重復出現的,對責任者罰款300元—15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