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滬人社福發(2014)36號的規定:工傷人員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經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發生變化的,自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復查鑒定結論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其他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工傷人員初次鑒定傷殘等級后,由工傷基金支付的待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人員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按規定享受的待遇。因此,工傷復查鑒定后級別下降的,離職時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標準按復查鑒定確定的新的級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