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競業限制但未依約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能否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一篇:口頭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無效?
下一篇:經濟補償金是否交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