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家屬代簽離職協議是否有效?
吳某2年前從外地來到本市打工,經老鄉介紹到一家公司擔任一線操作工,入職當日公司就與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去年年底,吳某下班后突然昏倒,同事們趕緊將其送往醫院,并湊錢為其交了押金,經醫院檢查后發現,病情十分嚴重。兩天后,吳某的妻子趕到上海,帶來了家里所有的存款3萬多元,還了同事們墊付的錢,剩下的錢用于繼續治療。但等治療完畢,準備出院時,他們發現連最后結賬的錢也拿不出了,結不了賬,就出不了院。無奈,吳某妻子找到公司,希望公司能幫幫他們,公司負責人聽后表示很同情吳某,愿意給予他一次性補貼1萬元,但必須簽一份協議,雙方一次性了斷。為了能盡快結賬出院,吳某妻子在一份所謂“離職協議”上簽了字。
吳某出院后回家休養,后聽朋友說公司本來就應當承擔醫藥費報銷,公司1萬元就打發他們是設套給他們鉆。吳某聽后大怒,妻子也在一旁自責不已。
【爭議焦點】 吳某妻子代為簽署的離職協議是否有效?
【藍白分析】
本案關鍵點在于吳某的妻子與吳某是否形成代理關系。
代理行為主要取決于是否有事先授權,或是事后追認,抑或是構成表見代理。勞動關系具有人身性,是否能夠替代履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代理的事項是權利性質的,則一般可以;如果是義務性質的,則風險較大。另,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中律師的特別授權代理權限中一般包含對勞動關系的處分。
本案中,勞動關系的處分更多體現在權力性事項,或可代理。但是,需要確定吳某有無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
此外,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費用與1萬元相比明顯不足的,離職協議可能因顯失公平或因重大誤解等原因而導致協議無效或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