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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兩單位有勞動關系,被辭勞動者是否能獲賠?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案情概要】

      付先生原是張家口一家建設公司的員工,1989年他離開了這家公司,但并未辦理辭職手續。他的關系仍在張家口的單位。

      2008年4月,付先生來到天津一家公司擔任顧問:“我當時要求與這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于工作忙,就耽誤下來。”2008年10月,公司辭退了他。

      付先生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請求被駁回后,又提起了訴訟,要求給付其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雙倍工資,并給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在與以前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與其他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在這種雙重勞動關系下,工作人員與第二個單位產生糾紛后,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對方按“事實勞動關系”給付雙倍工資和賠償金嗎?

      原告(付先生)稱: 與天津公司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天津公司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被告(天津公司)辯稱:付先生的勞動關系在張家口市,他在公司擔任顧問期間,不具有員工身份。


      【裁審結果】

      法院認為,付先生雖然是張家口某建設公司在冊不在崗的職工,但自2008年4月起與被告建立了勞動關系,而被告未與原告付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法院認定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在被告。被告應給付付先生2008年5月至10月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產生的雙倍工資。2008年10月,被告無故辭退了付先生,亦應給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藍白分析

      現行法律制度下,雙重或多重勞動合同關系是被認可的,因此不管“雙重”還是“多重”,只要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就應當認定成立勞動關系。本案中,若付先生確定與天津公司成立事實勞動關系,那么他應當享有勞動法律規定下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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