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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技術作業規程管理的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11-30 09: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關于技術作業規程管理的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煤礦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煤炭工業的發展。根據2001年版的《煤礦安全規程》及公司1994年下發的《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若干規定》,對沛城煤礦技術作業規程管理作如下規定,希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編制范圍:
       全礦采、掘、機、運、通等工程。
       二、編制依據:
       作業規程必須根據批準的采區設計或施工設計,批準的地質資料編制,并且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若干規定》以及煤礦質量標準標準等有關規定。
       三、編制要求:
       1、作業規程編制,必須按照符合實際、指導作業、技術先進、效益顯著、安全可靠的原則編寫,要積極推廣、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先進的管理技術。要以圖表為主,清晰準確,文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各參數選擇,設備選型要有計算基礎,但其計算過程可省略。
       2、作業規程編制,由技術科通知,按設計部門提供的設計資料及開窩通知單,地質部門編寫的地質說明書,由作業單位技術員或技術負責人編寫,簽字上報。
       3、編制者要廣泛征求單位意見,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并按照樣本編制。
       四、作業規程修改:
       因地質或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與原作業規程不符時,或作業規程不適應現場作業時,由作業單位技術員及時補充修改技術作業規程。
       五、作業規程的審批:
       1、作業規程編制完畢后,先提交到技術科主任工程師進行初審,審查是否漏項,是否按樣本編制,是否符合技術設計原則,不符合要求重新編制,然后報請總工程師決定傳閱或會審。
       2、一般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科長組織有關部門集體會審,如需傳閱審批,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3、當班應急臨時作業規程,工期不超過1天的作業規程,由安監站及礦值大班審批即可。
       4、采掘作業規程參加會審人員為:區長、技術員、生產科長、技術科長、技術科分管主任工程師、通風(科)工區工程師或區(科)長、機電科工程師或科長、安監站站長或技術負責人、生產礦長、總工、礦長。逐級簽字的作業規程按樣本執行。
       5、機、運、通作業規程會審人員為:區(科、隊)長、單位技術負責人、生產科長、技術科長、生產科、技術科專業分管、安監站長或技術負責人、機電礦長、分管副總、礦總工。
       六、作業規程的貫徹、考試。
       1、開工前兩日(特殊情況下由礦值班干部簽發的臨時性措施,不在此限)由區、隊、科長組織,區隊技術員向本區隊全體干部工人傳達貫徹作業規程。同時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以及有關規程規定條文,時間不少于6小時,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考試不及格和輪休請假的職工必須補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考試成績要存檔備查。
       2、當班應急或臨時措施,工前會上必須由工區帶班干部傳達到每個職工。
       七、采掘作業規程的監督、檢查及落實。
       1、礦總工程師組織技術、安全等部門每月對全礦作業規程審查一次,并檢查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補充。
       2、作業規程一經批準,必須嚴格按照執行,任何人無權修改。
       3、礦每旬組織的安全質量檢查,必須對作業規程的落實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匯報。
       八、作業規程的上報。
       凡上級要求報批及備案的作業規程,經總工同意后,必須嚴格上報。
       九、采掘作業規程中對《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應遵守如下規定:
       1、《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采掘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內容,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2、《煤礦安全規程》等沒有規定,但要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3、凡屬《煤礦安全規程》等中已明文規定,且又屬作業規程中必須貫徹執行的條文,不需照抄,只需寫上該規程的條項號,在傳達貫徹作業規程的同時貫徹其條文內容。
       十、作業規程必須打印、裝訂成冊,由礦總工程師簽發。
       十一、特殊條件下的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1、硐室及碙岔三、四角門施工,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安全措施上報。
       2、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及為復雜的煤層,不能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回采的工作面,確實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回采工作面改變采煤方法或回采工藝時,必須重新編制回采作業規程。
       4、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⑴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時。
       ⑵工作面過斷層(巖石)老空(老硐)火侵時。
       ⑶工作面過原有煤柱時。
       ⑷工作面過冒頂區時。
       ⑸工作面托偽頂和留頂煤開采時。
       ⑹工作面安裝、刷面、初次放頂、最后收尾結束面時。
       ⑺工作面調面、延長或縮短面時。
       ⑻工作面過局部破碎帶時。
       ⑼工作面過陷落柱時。
       ⑽工作面改變支護形式時。
       ⑾工作面取消或減少特殊支護時。
       ⑿工作面老塘懸頂超過規定時。
       ⒀工作面兩道出口超前替棚時。
       ⒁工作面遇可能含水的勘探鉆孔時。
       ⒂工作面煤層變薄,需要挑頂或臥底時。
       ⒃用刮板機運送支架物料時。
       ⒄在檢查煤倉、溜煤眼或處理堵塞時。
       ⒅放頂煤開采時。
       ⒆有煤層突出及沖擊地壓時。
       6、掘進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⑴改變支護方式時。
       ⑵改變斷面形狀時。
       ⑶過斷層時。
       ⑷過火成巖時。
       ⑸過陷落柱時。
       ⑹過老塘老空時。
       ⑺巖性改變時。
       ⑻過破碎帶時。
       ⑼可能遇含水鉆孔或接近含水層時。
       ⑽改變運輸方式時。
       7、機、電、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⑴使用刮板機運送物料時。
       ⑵立井下放大型、加長和超重物料時。
       ⑶井口及井下動用電氣焊時(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并由礦長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還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⑷高低壓電器設備,供電線路檢修時。
       ⑸立井、斜井(主付下山)大型設備安裝檢修時。
       ⑹各種提升運輸設備、高壓電器設備測定試驗時。
       ⑺超過25度以上斜巷運送機電、運輸設備時。
       8、通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制定通修安全技術措施
       ⑴排放積聚瓦斯時。
       ⑵起封老區、老塘時。
       ⑶調整通風系統時。
       ⑷封閉采空區、老塘時。
       ⑸煤層注水時。
       ⑹串聯通風時。
       ⑺采面下行風時。
       ⑻強行通風回采時。
       ⑼老區復采時。
       ⑽瓦斯異常區域作業時。
       ⑾高冒點處管理。
       ⑿煤層自然防滅火時。
       ⒀重點區域浮塵的滅除。
       十二、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工程作業前,必須有經過批準的作業規程,嚴禁無作業規程施工,無作業規程作業的按“三違”處理,并罰款100—500元。
       2、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套用的按無措施處理。
       3、生產科或礦領導在布置工程施工或作業的同時,要布置編制作業規程,一般要提前6天通知單位編制作業規程,單位要提前4天編制完畢,提前2天組織工程參加人員貫徹學習考試,推遲一天罰款20-50元,影響生產誰影響誰負責,無作業規程強行施工按“三違”處理,造成后果追究違章指揮者責任。
       4、傳批的作業規程嚴格按程序審批,審批者當天必須審批完,不準壓著不批。會審的作業規程,會審單位人員必須準時到會,不得遲到,不得缺席。第一審批人不在時,由單位技術負責人代替。
       5、作業規程審批完畢后,要立即打印下發到有關單位或個人。一般下發到:生產科長、技術科長、技術分管主任、標辦主任、安監站及站長、通風工區、定額組、供應科、生產礦長、機電礦長、分管副總、礦長、總工、礦檔案室,份數不少于20份。辦公室接到后要及時打印,一般不超過3天,推遲一天罰款10元。
       6、需報公司審批的要按規定時間上報公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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