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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郊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管理制度(試用)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9-26 10:03 來源:煤礦安全網

        城郊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管理制度(試用)

        為確保我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及時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統計、定位、查詢及考勤,特制定本制度,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成立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經營副礦長 工會主席 紀委書記 副總工程師

        領導小組下設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管理辦公室,調度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調度室負責監控中心的主任兼辦公室副主任。

        工作人員:調度室安全監測監控工、機修廠燈房人員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二條 調度室職責

        1、負責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管理、設備完好及維護工作。

        2、負責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分站及接收器的安裝、調整及撤除工作。

        3、負責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軟件的維護工作。

        4、根據礦井的實際需要,對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功能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負責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數據的網絡發布工作。

        6、負責制定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相關規章制度

        7、在礦井反風演習、災害救治等情況下,調度室監控中心接到礦調度室通知后,及時向礦有關部門提供相關出入井人員信息。

        第三條 機電科職責

        1、負責對入井和井下在用的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設備進行防爆性能檢查。

        2、負責對巷道內的電纜進行統一規劃,以保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管理規范》、《煤礦安全質量標準標準》等有關規定的有效實施。

        3、與監控中心共同確定新增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設備的安設位置。

        第四條 機修廠職責

        1、負責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無線編碼發射器與礦燈號、礦燈號與燈架號的嚴格對應以及無線編碼器和電池更換等工作,并建立相關臺賬。

        2、根據勞資科出具的人員調動證明,負責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無線編碼發射器的安裝、更換、調整、撤除工作,并負責及時將人員信息的數據進行更改,保證人員信息的準確性。

        3、負責外來人員入井的礦燈發放工作,建立《外來人員入井礦燈發放記錄》臺賬,將礦燈上的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無線編碼發射器號與外來人員的姓名對應進行記錄,并將外來入井人員姓名、發射器號、礦燈號核對后報調度室。

        4、負責巡回檢查無線編碼發射器的完好情況,發現有損壞、拆卸、丟失、借用等情況的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根據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五條 勞資科職責

        1、對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人員信息的錄入、修改、維護工作。

        2、負責按照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考勤報表對全礦職工進行入井考勤。

        3、各單位人員變動及調整時,必須將人員變動及調整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機修廠,以保證人員信息的準確性。

        4、建立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人員信息管理檔案,確保人員信息實時性和準確性。

        第六條 安檢科職責

        檢查和管理所有入井人員的無線編碼發射器佩戴及安裝使用情況。

        第三章 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責任區劃分

        第七條 機電一隊負責變電所、絞車房、泵房內及通道內的分站、基站、電源箱、無線接收器等人員定位設備及線纜的管理維護。安裝、維修好的設備經監控中心與變電所人員共同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由機電一隊負責管理。設備的完好、防爆標記、設備管理牌、日常維護等工作由機電一隊負責。設備或線路出現故障確屬機電一隊無法處理時,機電一隊要及時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監控中心對設備、線路進行檢修或更換。

        第八條 軌道運輸大巷、采區軌道集中巷等主要巷道內的人員定位線路、設備由運輸隊負責日常管理。設備或線路出現故障確屬運輸隊無法處理時,運輸隊要及時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監控中心對設備、線路進行檢修或更換。

        第九條 膠帶運輸大巷、大巷的聯絡巷、回風改造巷、總回風巷、井下煤倉所需安裝的無線接收器及其它定位設備由機電二隊負責日常的管理、維護。設備或線路出現故障確屬機電二隊無法處理時,機電二隊要及時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監控中心對設備、線路進行檢修或更換。

        第十條 各開拓、掘進工作面安裝的人員定位設備、電纜由使用單位負責安裝、拆除,設備的完好、防爆標記、設備管理牌、日常維護等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設備出現故障時由監控中心負責維修和更換。開拓掘進巷道及采煤工作面(自大巷電纜拐點以內含跨越巷道處)的人員定位線路、設備由在此區域施工的單位負責管理與日常維護。

        第四章 無線編碼發射器使用、管理、維護

        第十一條 無線編碼發射器上的“緊急呼叫”按鈕是在工作地點出現異常情況時使用,長按10秒后系統上會有報警提示,地面監控值班人員應及時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根據緊急呼叫人員及所在的地點通知相關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有效的救助。正常情況下嚴禁使用該功能。

        第十二條 無線編碼發射器跟人員是一一對應的,入井工作時必須隨礦燈攜帶,否則不得入井。無線編碼發射器一人一卡,不得一人攜帶多只或攜帶別人的無線編碼發射器。如有發現,安檢科、調度室、勞資科將組織追查,并按嚴重“三違”進行處理;另外無線編碼發射器持有人一并按“三違”進行處理并罰款。

        第十三條 人員出入井時要在副井口把罐處驗卡。在副井口把罐處查看電視機上顯示的個人信息是否正確,個人信息的內容包括姓名、部門、照片、無線編碼發射器號、燈架號等,看信息是否屬實,如有部門與實際不一致應與勞資科聯系,其它信息不屬實應與燈房聯系。信息屬實后方可入井。

        第十四條 無線編碼發射器內的電池為一次性電池,當無線編碼發射器出現“欠電”報警后,調度室監控中心要及時通知燈房工作人員做好“欠電”報警無線編碼發射器的回收、登記,待回收的“欠電”報警無線編碼發射器數量達到備用量的三分之一后,燈房工作人員要及時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人員配合燈房工作人員進行更換,更換結束,燈房工作人員要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使用人在發現固定無線編碼發射器的螺絲松動后應及時與燈房工作人員聯系進行緊固。若出現固定螺絲兩個及以上松動或丟失時視為個人私自拆卸無線編碼發射器,一經查出,按照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員工升井后必須擦拭無線編碼發射器,保持無線編碼發射器清潔、完好、干燥。無線編碼發射器及固定螺絲不能被水泥等物糊住,不能用水沖洗無線編碼發射器。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宣傳教育職工高度重視無線編碼發射器的使用,杜絕磕碰摔打。

        第十八條 入井員工由于調入、調出或變更工作單位,必須持勞資科出具的人員調動證明,到礦燈房變更本人在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中的數據信息。機修廠礦燈超市必須保證燈、架、無線編碼發射器相對應,必須建立《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無線編碼發射器巡檢記錄》并備案。出現換燈、調架及安裝、更換、撤除無線編碼發射器的情況,必須及時記錄備案。對無法正常使用,需維修的無線編碼發射器,礦燈超市將信息提供給調度室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予以維修或返廠。礦燈超市在對礦燈進行維護、維修時,要保護好無線編碼發射器,不得造成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無線編碼發射器的損壞,避免因各種原因造成無線編碼發射器的數據傳輸中斷。

        第十九條 勞資科安排人員負責對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數據信息進行處理,包括人員的增加、注銷、職務及工種變更、統計打印等。該項工作應及時跟進,以免出現數據不全、錯誤。

        第二十條 機修廠和服務公司對礦副總以上領導的礦燈要固定發放,不得隨意更換。

        第二十一條 為加強對外來人員入井的管理,機修廠要建立《外來人員入井無線編碼發射器發放記錄》,外來人員在礦有關科室的帶領下,并出具調度室證明到燈房辦理無線編碼發射器登記,填寫《外來人員入井無線編碼發射器發放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外來入井人員姓名、燈架號、日期、無線編碼發射器號、回收時間等,方可領取帶有無線編碼發射器的礦燈入井。交燈后及時在發放記錄上填寫注銷信息。燈房工作人員要及時將外來入井人員信息送交調度室,以便調度室能及時查詢外來人員入井信息。

        第五章 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其它設備管理、維護

        第二十二條 調度室監控中心為保證系統正常運行,每天查看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運行情況。如發現線路不通、分站損壞、大屏顯示不正常等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系統必須保證24小時正常工作。出現軟硬件問題監控中心人員必須處理。監控中心定期對監控數據進行備份,并對系統的傳輸接口、工控機、服務器等進行除塵,該系統所有設備的USB端口未經允許嚴禁使用。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系統的穩定運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照明綜保及線路嚴禁私自、無計劃停電。若照明綜保及線路存在故障或有計劃檢修時,責任單位必須持停電工作票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時間(兩小時內)完成檢修任務,及時送電,以保證分站正常工作,并在送電后電話匯報調度室。

        第二十五條 各責任單位必須保證分管范圍內的照明綜保及線路正常運行。若發生故障必須及時安排人員處理,并保證兩小時內恢復正常供電。超出規定時間,導致該分站不能正常工作的,按事故進行追查。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教育職工,加強對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設備的管理和愛護,未經調度室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其進行改動。嚴禁私自移動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設備、電纜。

        第二十七條 當拆除或改變對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影響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正常運行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調度室寫出書面申請,經調度室允許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八條 根據礦井采掘變化,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設備設立點的移動、增減、設備線路延長、回收及相應調整,責任單位必須報請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分管礦領導,由調度室監控中心維護人員組織實施安裝。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過檢測、校驗,確保設備完好,否則嚴禁入井。

        第二十九條 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隨時觀察設備運行情況,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在處理井下故障時應嚴格執行規程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記錄,故障設備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

        第三十條 監控中心每月對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所有設備必須進行全面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六章 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考勤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人員入井考勤時間是從罐籠下到副井底人員走出罐籠開始計時,升井考勤時間是從罐籠提到副井口人員走出罐籠開始計時。

        第三十二條 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具有考勤功能。三八制職工的入井時間為8個小時,8小時以下不計工數;早班入井時間為13:00以前,中班入井時間為22:30以前,夜班為6:00以前。實行“二九一六制”的職工入井時間為9(早班6)個小時,9(早班6)小時以下不計工數;早班入井時間為9:00以前,中班入井時間為13:30以前,夜班為6:00以前。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入井人員在井下工作時的信息統計和查詢,對查詢到本單位人員出現超、欠時工作或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提示事故嫌疑時,要立即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并將原因報調度室、機修廠。

        第三十四條 礦屬所有入井人員的部門和單位每月要安排專人負責把本單位人員當月入井考勤記錄與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考勤報表進行校對(上旬一次,中旬一次,下旬一次)。兩者不符時及時上報調度室與機修廠燈房,共同查明原因并立即處理。

        第三十五條 確屬系統原因造成入井員工無法正常考勤的,由員工所在單位出具出入井證明,調度室進行核對簽字后及時送交勞資科。

        第三十六條 調度室設專人負責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日常管理和數據維護。

        第七章 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獎罰細則

        第三十七條 每月對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進行全面檢查一次,對參與檢查人員每次每人補助100元。井下檢查包括纜線吊掛,基站、分站、接收器的功能及環境衛生。地面包括燈房無線編碼發射器臺賬、檢修臺賬、外來人員入井臺賬。機房包括系統運行狀況、衛生及填寫的各種記錄。

        第三十八條 擅自切斷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供電電源或因檢修等原因停電,在檢修完畢后未及時恢復送電導致分站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并追究檢修電工、電工班組長、機電副隊長、技術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一人攜帶多個無線編碼發射器,造成人員名不符實,發現一次給予無線編碼發射器攜帶者及無線編碼發射器使用人各500元罰款,并追究相關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條 無故按“緊急呼叫”按鈕者,給予使用人2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無線編碼發射器丟失或損壞者,除照原價300元/只賠償外,并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礦燈上安裝的無線編碼發射器嚴禁私自拆卸,一經發現對使用人處200元罰款,同時視為讓他人攜帶無線編碼發射器入井,按照“三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無線編碼發射器表面不潔凈、有進水、表面有損壞的視情節輕重罰當事人100~300元。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區域內的定位線路損壞,定位儀器丟失或破壞定位設備的,罰責任區隊2000元,隊長、書記、責任人各500元。

        第四十五條 對于嚴重破壞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并導致其無法使用的一經發現立即上報調度室監控中心,由調度室監控中心上報礦有關領導根據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沒有按照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管理制度執行或影響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正常運行的單位或個人,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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