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現場作業安全準許確認制度實施辦法
XX煤礦現場作業安全準許確認制度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堅持現場“隱患不排除不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落實責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嚴把現場安全生產確認準許關,結合XX煤礦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準許作業確認內容:
安全準許作業確認內容包括三個方面,即是否存在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現場安全允許確認操作流程:
1、每班進班作業前由值班隊長對作業工作面及周圍附近的安全情況(物的不安全行為)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符合開工作業條件時,在確認牌上允許開工格上簽字,并向礦調度室匯報,經值班領導允許,方可指揮開工作業,否則,在不允許開工格上簽字,并向調度室匯報,該工作面就被認定為不允許生產工作面,在安全隱患未排除之前,嚴禁進行生產作業;班中檢查時,發現有威脅人身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整改,或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2、安監員到工作面后,立即進行安全檢查,如未發現問題,工作面可以作業的即在確認牌上簽字,并向礦調度室匯報,如發現有威脅人身安全的隱患時,立即責令值班隊長進行停止作業進行整改,并告知調度室,并對值班隊長進行責任追究,每次處罰50-100元。
3、帶班領導與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入此工作面后,應對工作面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簽名確認,一旦發現工作面存在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指示工作面停止作業進行安全隱患整改,并嚴肅追究安監員和值班隊長責任,視隱患的嚴重程度對安監員和值班隊長分別處罰20-200元。
三、現場安全準許作業確認步驟:
為確保現場作業安全,必須嚴把“四個”安全準許作業確認關,即班前會安全準許確認關、開工前安全準許作業確認關、班中安全準許作業確認關和隱患排查確認關。
1、班前會安全準許作業確認關。各作業班組在作業前必須由所在的隊領導組織召開班前會,會前進行有聲點名,察言觀色,排查當班上崗人員的神志、情緒、身體表象等方面的直觀表現,確認工人無酗酒、無疲勞、無疾病、無情緒低落、無浮燥麻痹等其它異常情況,由值班隊長和隊干確認后,方可下井。會上,應對作業現場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上級有關安全指令進行貫徹學習,通報本班上班和本隊上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本班作業計劃,重點布置本班安全注意事項,在下井人員與值班隊干確認后,填寫現場作業安全確認表,交礦井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審核簽字確認,才準許下井。
2、開工前安全準許作業確認關。開工前,由值班隊長進入采煤工作面下順槽入口到上順槽出口(掘進和修理工作面從巷道開口到巷道端頭),對工作面生產系統和作業現場首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認。
3、班中安全準許作業確認關。在每道工序開工前,作業人員應對自己的作業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在值班隊干的帶領下立即處理,只有在消除安全隱患后,才能進行作業。值班隊干要對當班各工種、各崗位進行不停歇的巡視,巡視中要及時糾正“三違”行為,及時指出安全注意事項,要手把手地指導工人按章作業和提高作業技能。
4、隱患排查確認關。當值班隊干在安全巡視中,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應根據現場存在隱患類別和處理難易程度,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先撤出危險區域人員,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人員,緊盯現場,指導作業人員進行整改;對當班一時難以處理的隱患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值班領導匯報,由值班領導負責協調處理,同時必須先控制隱患,嚴防險情擴大。當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或一時難以處理的隱患)由值班領導落實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根除隱患。
四、現場安全準許作業確認方式:
實行現場作業安全準許確認牌(簡稱確認牌)進行安全準許確認。確認牌由礦到安全監察部領取,由隊安裝在各作業施工現場,由當班安全確認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后,進行“準許”或“不準許”確認。只有在確認人員全部簽名準許作業后,才能認為是安全工作面。否則,此工作面就被認定為不準許生產工作面,在安全隱患未消除前,嚴禁進行生產作業。礦井帶班作業領導與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入此工作面后,應對工作面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簽名確認此工作面是否安全,一旦發現工作面存在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指示工作面停止作業,進行安全隱患的整改,并嚴肅追究確認人員的責任。
五、現場安全準許作業確認責任落實:
1、本項制度公司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落實執行和考核,XX煤礦由安全副礦長負責。
2、現場安全準許確認由當班值班隊長負責,凡是在“現場作業安全準許確認牌”上簽名確認的人員,按照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各采掘工作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安全準許確認開工簽字以及確認制度的有關要求,現場安全準許確認開工簽字和生產過程動態安全監督由安監員在現場牽頭負責組織落實,并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
六、現場安全準許作業確認標準:
安全準許確認標準統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特別規定》及《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嚴格執行。
七、責任追究規定:
違反本制度規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視為重大違章行為。除按照《寶源礦業公司安全生產處罰辦法》有關規定,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外,并對有關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1、責任人員配備不到位的,采掘修工作面無確認牌的;
2、值班隊長或安監員不進行檢查確認就組織生產的,不在確認牌上簽字,不向調度室匯報的;
3、無調度室的開工命令擅自組織生產的;
4、阻礙確認人員履行職責的;
5、對確認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確認人員中有不按規定程序檢查及推諉扯皮或隱瞞實情行為的;
7、對施工現場或系統范圍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要求停產整改的;
8、不聽從安監員(質安員、群安員、青安員)意見,存在重大隱患仍強行生產作業的。
八、各單位必須落實輔助隊跟班領導和巡查人員對礦井運輸、絞車提升、供電、排水和通風系統及井巷維修等范圍,每班共同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時匯報,當班(上班后下班前)向礦調度室匯報不得少于兩次,并建立和完善管理考核機制。
九、各級管理人員檢查安全工作時,必須把現場作業安全準許確認簽字及確認人員安全準許確認開工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現場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進行檢查。對“三違”行為給予嚴厲懲處,對模范遵守本制度的進行表彰,切實把“不安全不生產”的要求落到實處。
十、日常檢查中,如發現采掘修理作業地點未進行現場安全確認或現場安全確認制度落實不好的,每次處罰值班隊長100元、隊長、書記各200元,沒有確認牌的,處罰隊長200元。損壞、丟失的按200元/塊考核到隊。
十一、礦每月由安全礦長牽頭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確認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評比考核,對被評為最好的(前兩名)頭面各獎勵500元(其中隊長獎勵100元),對被評為最差的(取兩名)頭面各處罰500元(其中隊長處罰100元),獎罰人員主要是所在頭面的隊干。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