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礦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大元煤礦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1、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總工不得少于15次,詳見領導帶班值班表。
2、井下每班必須有一名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帶班人員與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采掘工作面、重點區域和關鍵環節,加強安全檢查,加強現場管理,監督施工質量,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把安全、質量和措施落實到區隊、班組。
3、帶班管理人員入井后,首先要進入采掘工作面進行檢查和指導,采掘工作面正常時,再到其它巷道、硐室檢查,下班前,要再次進入采掘工作面,對安全進行復查,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
4、當井下出現隱患需要處理時,帶班領導必須在現場指揮排除隱患工作,直到隱患消除方可離開。當隱患當班未處理完畢,帶班領導必須在現場與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班。
5、井下安全生產正常的情況下,帶班領導按正常上下班時間提前半小時升井,在調度室參加班前會,安排下一班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項。
6、帶班領導升井后,必須在下一班時間內填寫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記錄,包括:時間、檢查路線、檢查地點、當班完成的工作量、安全情況、隱患排查等,逾期未填寫帶班記錄的罰款100元,由調度室開具罰款單交財務。
7、本規定從2011年5月2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