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礦事故統計、調查制度
大元煤礦事故統計、調查制度
為加強事故統計工作,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好的吸取事故教訓,強化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事故統計報告按照季度和年為部門進行統計,統計按照事故類型:機電運輸事故、頂板事故、瓦斯煤塵事故(含氣體事故和窒息事故)、水災事故、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分別進行統計。
2、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類型、事故時間、地點、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受傷害人數和程度)、事故責任人、事故處理情況。
3、每季度初礦安全通風科科長必須將上季度所有事故統計匯總報礦安全領導小組,并備案歸檔。
4、每年初礦安全通風科科長必須將上年度所有事故統計匯總報礦安全領導小組,并備案歸檔。
5、所有事故統計報表必須歸檔保存,嚴禁銷毀。
6、當每一項事故發生之后,必須立即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礦長擔任,調查小組的成員則根據事故的大小以及事故的性質決定。
7、當發生一般的非人員傷亡事故或未遂事故時,由煤礦安全副礦長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分析。當發生輕傷傷以及重大非人員傷亡事故的必須由礦長擔任組長進行調查、分析。
8、進行事故調查、分析時,必須按照事故的“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9、在進行追究事故責任時,必須嚴格事故責任的性質進行追究,對一般事故應本著教育為主;但對性質特別惡劣的,首先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煤礦的管理人員應按照各自的崗位責任制的劃分進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