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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三類違章的處罰細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3-27 11:01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對三類違章的處罰細則
         第3條  煤礦每天必須由礦級領導組織部門、隊、班長及有關人員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缺一次處煤礦領異罰款100元,礦、科、隊地面值班人員不假脫崗者,處罰款100元。礦長或技術負責人每月負責組織召開一次瓦斯治理專題會議,并有專門記錄。未定期組織召開會議,每少一次罰礦長、技術負責人各200元,并有記錄可查。礦、科、隊必須按瓦斯治理專題會議整改內容按期進行整改。未按整改內容按期進行整改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4條  無值班隊干組織召開班前會,對值班隊干罰款150元。
         第5條  緊急情況下,煤礦調度室找不到安全生產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6條  隊召開班前會時,其記錄本上無當班安全工作具體注意事項,對值班隊干罰款50元。
         第7條  現場跟班隊干不檢查處理或應該檢查出而未查出當班生產活動范圍內的安全隱患就組織生產(帶隱患作業),對跟班隊干罰款50元。
         第8條  工人違章作業,除對違章者處罰款外,另對現場跟班隊干、班長各按工人處罰標準的20%-50%進行罰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責任。
         第9條  基層隊在一個月內出現2次以上違章(以礦領導和部門查處為據),除對違章者處罰外,并對隊長處罰款50元。
         第10條  煤礦在一個月之內同類違章重復出現(以公司查處為據),對煤礦安全負責人、安監科長各罰款100元。
         第11條  凡是發生輕傷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識差而受傷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罰款100--500元。
         第12條  凡是發生重傷一人次,給予煤礦罰款5000元,另對責任者按照目標責任書給予處罰,并通報全公司。
         第13條  凡是發生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隊長,煤礦分管領導,礦長等分別給予撤職、警告、罰款以上等行政處分,并通報全公司,對觸犯法律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14條  凡是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對公司隱瞞不報,對事故單位礦長、安全礦長各罰款200元。事故后2小時不向公司匯報,均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15條  事故后破壞現場,阻擾事故調查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除搶救傷員、控制事故擴大外)。
         第16條  各煤礦收到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實整改、未進行處理的,對礦管委處罰款10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將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17條  礦管委現場跟班未達到公司規定天數者(包括中夜班未達到1/4的),每缺1天,處罰款100元;科管人員現場跟班未達到公司規定天數者,每缺1天,處罰款50元;隊管人員現場跟班每缺1天,處罰款100元。各級管理人員井下跟班時間達不到煤礦規定要求的,處罰款50元;對弄虛作假編造入井記錄,經查實后按不誠信處理,在公司內部通報。
         第18條  公司下發煤礦的有關安全生產通報,煤礦不向隊、隊不向員工傳達貫徹的,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傳達貫徹后無記錄備查,員工未簽字的,對負責人處罰款50元/次。
         第19條  各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每周一必須組織召開全礦安全大檢查和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隊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情況,并對存在的問題制定隱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實整改,對未組織召開的,每少一次對分管副礦長處罰款100元。
         第20條  各煤礦分管副礦長每月必須定時組織召開一次機車司機與跟車員集中班前會,對其進行安全思想和行為規范教育。凡少組織召開一次的,對分管副礦長處罰款100元。
         第21條  開工、竣工、質量標準化和防突檢查驗收不按作業規程措施標準要求驗收的,對驗收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2條  對無作業規程和技安措施組織施工作業的,對責任隊隊長、技術員、分管礦長各處罰款200元。對經審批后的作業規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貫徹學習,或學習后不嚴格組織考試,虛報成績的,對隊長、技術員各處罰款100元。
         第23條  煤礦各隊每周二必須組織一次全員安全學習,對不組織安全學習的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24條  煤礦各隊每月周二的安全學習,應至少安排2天進行安全技術業務培訓,由隊長組織。每缺一次,對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25條  工作面遇斷層等地質構造發生變化時,工程技術人員不到現場調查和制定專項技安措施,對工程技術人員處罰款200元。
         第26條  采掘工作面現場爆破作業圖表、通風系統圖、避災路線圖、爆破崗哨圖,其內容與現場實際不符的,對技術人員罰款100元。采掘頭面未掛“三圖一表”的,處罰款100元。
         第27條  酒后不足4小時入井者處罰款150元。穿化纖衣服入井者罰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罰款100元,未攜帶礦燈、自救器入井者罰款100元。
         第28條  未經批準擅自攜帶非防爆儀器、儀表、電子表、手機等入井者,罰款100元。
         第29條  未經煤礦調度室同意擅自進出井者,處罰款100元。
         第30條  地面人車場、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圍內吸煙者,罰款50元。
         第31條  檢身工不按規定對入井人員檢身或脫崗,罰款50元。對不服從檢身者,罰款100元。
         第32條  井下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脫鞋、脫帽者,瓦斯檢查員不隨身攜帶瓦檢儀,平躺者罰款50元。
         第33條  各特殊要害崗位司機等工作人員上崗睡覺、干私活或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事,罰款50元,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者,將從重處罰。
         第34條  對地面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險繩者,處罰款50元。
         第35條  各類特殊要害工種人員有證而不持證上崗,或使用失效合格證者,罰款50元。
         第36條  不按公司或煤礦的計劃安排組織人員參加安全技術培訓的礦、隊分管領導處罰款50元。對不參加安全技術培訓或不參加考試或考試弄虛作假者,處罰款50元。
         第37條  對工作場所打架斗毆者,各處罰款100元,對在井下打架斗毆者各處罰款300元,并追究其責任,對主要責任者加倍處罰。
         第38條  井下掛牌、標志不齊不全或填寫不及時和不規范的,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39條   各類儀器、儀表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校檢的,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發現儀器、儀表檢測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換仍堅持使用者,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
         第40條  文明生產不合格的單位:①井巷積水或淤泥長達5米,深達0.1米;②井巷內有雜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設備亂堆亂放;(其中任意一項未達到文明生產,視為不合格)對責任單位處罰款100-300元。
         第41條 各項管理制度、軟件資料不齊,缺一項或不完善對責任人處罰款200元/處。
         第42條 各項軟件資料、報表、運行記錄未按要求填寫簽字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處。
         第43條 未按要求設置牌板、掛牌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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